时间:2023-01-23 08:21:21来源:法律常识
锦天城
告客户书
近期,有部分媒体在未弄清事情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发表锦天城被执行6.5亿元人民币等失实信息,给本所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事件发生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溯源,发现不实信息源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错把“五洋债”中各家机构的总赔偿额当做锦天城的实际赔偿额,故引起了社会上对于事务所的不实认知。在此,本所对本次事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澄清。
1.根据判决,本所应对“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非部分文章所宣称的“6.5亿元人民币”(实则为全部损失赔偿金);
2.“五洋债”案件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目前本所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全体业务人员的执业正常有序,本所的持续经营未产生实质影响;
3.二审判决生效后,本所始终与执行法院保持有效沟通,且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并未出现拒不履行判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4.对于以上不实信息,本所已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函,申请更正执行金额。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关注,就此事给各位客户带来的困扰,我们深表歉意,我们将持续高度关注舆情进展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积极应对。作为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锦天城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将一流品牌、卓越服务作为战略目标,对于全体客户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也希望各位客户坚定地信任锦天城,继续保持相关领域的业务合作。我们也将进一步提升事务所的专业化能力,积极防控风险,为各位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此前,浙江高院就“五洋债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二审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锦天城律师所要连带背负3705万元的巨额债务。
杭州中院“五洋债案”一审判决:
一、驳回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对五洋建设的起诉。
二、确认王放、孔令严等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2.47亿元债权。王放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五洋建设交回债券,五洋建设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王放等原告所持有的债券。
三、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第三、四、五项各被告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六、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万元,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连带负担,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连带负担。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
杭州中院认为,大信会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已有工作方案,将该项目的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均表明,大信会计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职。
关于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民事责任问题
杭州中院称,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
大公国际对项目核查中提出的“关于沈阳五洲出售事项公司的会计处理”之修改意见,未进一步核实关注并合理评定信用等级,存在过错。
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