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了交通事故多久处理,骑车脚撞到石墩

时间:2022-10-01 05:21:09来源:法律常识

骑车撞上路旁石墩致骨折 半年多没找到责任单位

张先生的左脚第2、3跖骨骨折,跖趾关节脱位。 (来源:受访者)

信网8月1日讯(记者 顾青青)在市政道路上骑车下山,却因为天黑没有路灯照明,一下子撞在石墩上导致脚趾骨折,这是市民张先生在半年多前遭受的一场意外。张先生认为,太平山路事发路段上没有路灯照明,石墩上也没有反光条,影响行驶视线,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受伤后的半年里,张先生拨打了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市北区城管局等多部门电话,但均被回应路灯和石墩不属于其管辖建设。石墩的“主人”是谁、究竟这谁来为这起事故“买单”至今仍是个谜。“实在没有办法,就只能起诉了。”张先生无奈地说。

骑车撞上路旁石墩致骨折 半年多没找到责任单位

当晚张先生在海慈医院就医的门诊记录。 (来源:受访者)

男子骑摩托车下山 撞上路边石墩

事故发生在2021年12月7日晚上。当时张先生与友人骑摩托车从青岛电视塔下山,驾驶至太平山路S路段时,撞上路边的石墩。因左脚疼痛难忍,他被救护车送往海慈医院。经医院诊断,张先生的左脚第2、3跖骨骨折,跖趾关节脱位,于当晚采用石膏托及支具予以固定。

脚伤了没法走路,张先生班也不能上,在家休息了4个多月。“原本每个月近5000元的工资,因伤情误工,最终只能拿着2000多元的基本工资维持生活。”休养了几个月后,张先生发现行走时自己的脚也不如从前灵活:“走路明显有些瘸拐,之后我又去了几家医院检查,医生称左脚第2、3跖骨骨折和跖趾关节脱位的地方并没有痊愈,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复位固定,可我现在连责任单位都找不着。”

张先生算了一下,事故后他在各家医院花费的医疗费约5000元,4个月的误工费1万元左右,“不算上护理费等费用,合计差不多就有1.5万元。”张先生是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他认为涉事路段没有路灯照明,且路边的石墩未设置反光条从而影响了他行驶视线,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事发后,他曾多次拨打12345.但至今找不到石墩和路灯的相关责任单位。“回复的几个单位也是相互推诿不是自己管辖,实在搞不懂一个道路在没有责任单位管理的情况下是怎么安装上的石墩?”

骑车撞上路旁石墩致骨折 半年多没找到责任单位

太平山路北侧为山体,南侧为木栈道,木栈道上设置的石墩却无管理单位。 (来源:信网 记者 顾青青 摄)

石墩建在木栈道上 成了“三不管”设施

7月22日,信网来到张先生出事故的事发路段。信网了解到,该路段名为太平山路,设置在青岛电视塔通往青岛中山公园(东北门)方向,路段北侧为山体,南侧为木栈道。为隔离行人和车流,木栈道上靠近马路一侧还设置了一排的石墩。

信网按照当晚张先生的行驶路线走了一圈发现,太平山路因沿山体环绕,路况弯弯曲曲。虽在山体侧设置了“反向弯路”道路标识提醒车主路况,但路段上并没有路灯,且石墩上也并未设置反光条和安全注意事项。如行驶速度过快或视线受阻,确实易引发交通事故。

据青岛市路灯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路灯建设一般是由路段管理人安装,再交付给路灯管理处负责维护。“由于张先生事发路段并没有安装路灯,因此缺乏照明条件并不归我们管辖。”

那么该路段、石墩到底属于谁管辖?为此,信网分别采访了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城管局。据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太平山路属于市政道路,木栈道区域由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而木栈道上的石墩和太平山路路面并不是园区管辖,“可能是市北城管建设管辖。”

但该说法却得到了青岛市市北区城管局的否认,“路面是由我们管辖,木栈道和石墩是一个施工方建设的,目前仍属于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管辖,未移交至城管。”

木栈道和路面都有了管辖单位,夹在中间的石墩却成了无人管辖的尴尬存在。石墩“主人”是谁,信网采访了一圈,仍然是个谜。

张先生表示,目前已调取当晚救护车出车的记录,“如果还没有责任单位负责,我只能把这些单位都起诉了。”

骑车撞上路旁石墩致骨折 半年多没找到责任单位

事发后,张先生为养伤,在家卧床了四个多月。(来源:受访者)

律师说法:道路产权单位及市民均担责

对于此事,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玉鹏律师表示,道路管理人对道路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结合本案,由于道路坑洼不平且无任何照明设施,也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同时,高律师表示,市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视线昏暗的条件下在道路上骑摩托车,自身也应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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