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3:32:05来源:法律常识
1.电子器件监听(话筒监听):电子器件监听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的直接性的口头上交谈开展监听。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指通过对各类通讯方式的关联开展监管。
3.电子摄像头:电子摄像头和电信监控各不相同。电子摄像头主要是通过二种方式获得图象信息。一是做好秘密的照相与录影;二是应用电子产品对侦察当事人开展监控、追踪、精准定位。
4.电子邮件查验:电子邮件查验指的是对纸质版通讯和包囊、快件等货运物流开展密秘查验。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指的是对侦察当事人所处地址、物件开展秘密的搜察及其提取液证、证据等有效证据。
6.内外线侦察:内外线侦察就是指技术侦查单位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追踪、跟踪、等候、监控、密秘拘捕等综合型方式。
7.互联网侦察:互联网侦察指的是对互联网技术进行秘密侦查的一类方式的通称。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务必严格执行准许的举措类型、适用范围和限期实行。
办案人对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环节中悉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理应信息保密;对实行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子不相干的原材料,需要立即消毁。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原材料,也只能用以对违法犯罪侦察、上诉和审理,不可以用以别的主要用途。
公安部门依规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关于个人和单位理应相互配合,对其相关情况给予信息保密。
根据国家刑诉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包括下列案子:
1.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要毒品或者其它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犯罪案;
2.重大受贿、贿赂犯罪案子及其滥用职权开展的比较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巨大犯罪案;
3.抓捕被追捕或是准许、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子。
法律知识我友情提示: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在立案后,针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要毒品或者其它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犯罪案,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通过严格准许办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在立案后,针对重大受贿、贿赂犯罪案子及其滥用职权开展的比较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巨大犯罪案,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通过严格准许办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按规定交相关行政机关实行。抓捕被追捕或是准许、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通过准许,可以采用抓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准许确定应根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明确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和适用范围。许可确定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合理。对无需再次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立即消除;针对繁杂、疑难案件,届满依然存在必需再次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通过准许,有效期限可延长,每一次不能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