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5:42:21来源:法律常识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蒲某通过事先联系,约定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由陈某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贩卖给蒲某。嗣后,陈某在蒲某的租房内,先后2次将冰毒共900克贩卖给蒲某及其同居女友邓某。
2013年春节期间,公安人员从蒲某租房查获一保险箱,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剂(俗称麻古)11克。蒲某供述系受陈某指使,将该保险箱从同小区陈某的租房搬至自己的租房。一审法院就此认定保险箱内的毒品系陈某所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法经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蒲某称保险箱搬自与其同一个小区的陈某的租房,但是民警在侦查阶段没有对租房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调取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更没有房东对租房人的辨认笔录。而陈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在绍兴租过房,陈某的情人唐某亦称每次与陈某到绍兴均住宾馆。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蒲某、贺某发搬运保险箱的房间系由陈某租赁。故陈某及其二审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从蒲某租房处查获的保险箱及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剂(俗称麻古)11克系陈某所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案中,一审认定陈某贩卖冰毒1公斤多,其中152.4g来自从蒲某租房保险箱内查获的毒品。一审仅凭蒲某的供述就认定保险箱内的毒品系陈某所有,明显不正确。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辩护人收集了陈某的情人唐某证言,印证陈某在绍兴有租房的不合理性,才得以让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