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7:13:51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纠纷除了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更多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而涉及的财产纠纷中公司股权往往又是比较复杂的一种财产类型,尤其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是平均分割股权还是按照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份额进行分割?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份额是否又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案情提要
李先生和魏女士为夫妻,结婚之后共同设立了多家公司,夫妻双方各自持有一定股权。现双方准备离婚,就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主张,双方对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各自所有,同时,平分股权将无法作出有效公司决议,从而导致公司僵局损害股东及员工权益。魏女士主张,公司为婚后设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裁判及说理
法院作出平均分割股权的判决。
李先生主张涉案公司的股权按照各自所持有股份分割,公司设立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即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但是,并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关于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从而导致公司僵局,损害股东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公司是由双方共同设立,共同经营管理,且一方经营管理公司多年并表示将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主,另一方对此亦予以认可。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并未因离婚受到影响,因此将案涉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也不会因此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不当然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只是设立公司时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定,对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书面登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度可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明确作出。
同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一旦设立,股东所出资财产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出资份额所对应的股权,而非相应的出资财产。如果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夫妻的持股比例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双方都在章程签字确认。那么,当发生离婚纠纷分割股权时,法院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公司章程并没有对此约定,一般认为夫妻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分割。
另外,股权相对于一般财产类型具有特殊性,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给与相应股权的补偿款。最高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
因此,夫妻持股比例不意味着是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在没有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对夫妻持股比例明确作为是对共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不采取各自名下股权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分割,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