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7:59: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系自由工作者争取孩子抚养权-5岁法院判决案例
抚养权优势判断(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5-27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因感情忠诚问题、家庭矛盾、财产经济问题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目标:
孩子、财产、债务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5月27日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武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600元
3、20万债务对方承担一半
重点支招:
孩子长期由我方抚养,虽然孩子较小,但与我方和我方家人有深厚感情
平日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较小时候看病等费用也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近一段时间未与对方接触沟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目前双方女儿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故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1、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二、孩子抚养费
1、我方提供了其基础工作的收入来源
2、我方提供了对方其他的收入来源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离婚中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覆盖离婚后很漫长的时间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总结:
在对方有稳定工作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流水和固定的收益
更多的是应当配合律师证明其平日其他在孩子抚养方面的优势特点
本案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权的认定内容和层级比较多
法院最终能够支持我方的意见,也是综合全案离婚的成因和过程、律师的意见
以及双方婚姻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男,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无稳定的个人收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原告收入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从事微商,年收入70000元左右,父母均已退休,平时协助被告带孩子;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债务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女儿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故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1600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告有探望子支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时间为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曰下午17时前将孩子送至被告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5日前由原告A直接付给被告B;
三、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可以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B处接走,并于当日下午17时前送回;
四、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由B负担,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1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60元,被告B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