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8:43:0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案件,首要的工作就是与当事人沟通。从当事人那里获取充分的信息和全面的证据。只有如此才能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有效地推演和评估。但是沟通永远是双向的,当事人也需要从委托律师那里获取案件进展的信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是律师代理案件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律师与委托人沟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凡事都要有限制、有节度,过犹不及。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同样也要有节制,为此,本人根据执业经验,总结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应当注意的情形,归纳为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五忌: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一忌:与当事人沟通不及时。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是对委托律师最大的信任。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事项都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无法解决的重要事务,因此他们希望能够及时知晓案件的进行、进展情况。但是部分律师办完代理委托收费之后,就怠于与当事人沟通,不主动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只有当事人打来电话询问,才将案件进程告知。特别部分年轻律师认为告知当事人也没有意义,错误地认为当事人只关心最终结果。由此引发当事人不满的事例比比皆是。结果固然最重要,但是过程同样不容忽视。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二忌:过多地讲案件负面消极事项和趋势。
随着我国不断开展的法律普及教育,简易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只要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解决的事项,没有一件是简单的。所以律师接受委托之时,就应当知晓案件的繁杂和代理的艰难。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就是希望律师能够化解负面不利的因素,就是希望律师利用专业技能克服消极影响,充分发挥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最大可能地实现诉求目的。就如同足球场比赛,最终能够多进几个球,胜出。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三忌:给予当事人过高的期望。
委托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大多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如果没有理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了。另外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时,往往讲的都是对己方有理和有利的部分。这也是人的本性,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律师,却不能在听完当事人“一面之词”后,便拍胸承诺,给予过高的期望。
当事人认为有理,不等于在事实方面有“利”。当事人的理是需要充分的证据证实。才能从有理推演出有“利”的结果。法院判决依靠的是法律真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是真实的,有理的。但是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所以,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可以赞同当事人有理,可以告知作为代理人对案件的预判,但是不能承诺。要告知当事人法律判决依据的是法律真实,要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是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诸多主客观条件才能成就。更何况律师没有判决权,一切都有变数。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四忌:过多地讲过程、讲工作细节。
事无巨细不加选择地向当事人讲述,对当事人并无益处,相反还可能给当事人增加心理负担和过多的压力。当事人之所以委托律师代理,从积极的方面讲是基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将专业事交给专业人解决;从消极的方面讲,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为了躲避纠纷争执的过程,甚至就是心有避讳。当事人将纠纷委托律师代理,就如同将纠缠一起的乱线团交给了律师,如何解开是你律师的职责。当事人不愿想,不想听律师是如何理顺解开线结的。因此律师切忌过多地向当事人宣讲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琐碎细节。当事人就是花钱买清净。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五忌:过多地讲律师自己的不良情绪和感受。
切忌从消极的角度告知消极的状况。当然这并不代表可以欺骗客户,更不代表夸大有利方面。如果反馈输出过量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也导致当事人不良情绪反射,干扰你的工作。如在代理某劳动仲裁案中,因仲裁不受理,改为选择投诉劳动监察。如告知当事人仲裁不受理,对当事人会造成很大压力,并对律师产生不良看法,且与事无补。而选择告知当事人律师选择劳动监察,则是积极的,而这一选择更有利于短时间即可解决纠纷。这样则给当事人积极的信心,当事人也会对律师调整改变方案予以赞赏。双方皆大欢喜。在此不是隐瞒什么,而是省略了其中消极挫折。从积极的角度肯定更改决策后的结果。
律师与当事人沟通,要有选择,有取舍。要学会管控与当事人传递的信息。传递的内容、传递时间都应斟酌过滤。有所忌,是律师与当事人顺利沟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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