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0:36:44来源:法律常识
社会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在降低,夫妻之间也多了一份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为维护夫妻相互忠诚 ,为防止出轨而签订的,一旦出轨,就要承担诸多责任。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2009年,丈夫樊某向其妻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从今天开始断绝和她人一切男女关系,并不再出轨,如再出轨,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1月,樊某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与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关于徐某辩称的因樊某明确承诺如再出轨,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徐某所有。法院认为该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分割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故对被告基于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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