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0:47:06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某工程公司承揽了位于内江的一起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管道建设工程,开工后委托罗总担任某项工程的施工队队长,负责技术与施工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罗总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既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成分,也有工程分包的成分。
在工程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工程公司与罗总补签了《劳动合同书》,但在工程最终完工之后,工程公司却一直没有向罗总支付全部的工资和劳务款。罗总多次出面与工程公司交涉,工程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罗总决定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安排了拥有丰富工程款案件办理经验的李安律师与宋伶俐律师联手办案,向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出庭。
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我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工程公司是否应向罗总支付工资或劳务款?如应支付,其具体金额是多少?
本案一审过程中,由于甲方并未出庭,在庭审时,李安律师与宋伶俐律师变更诉讼请求,结合新的证据,主张了比起诉状中更多的款项金额。
经过李安律师与宋伶俐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同了我方的主张,认为甲方公司拖欠款项的事实清楚,有及时付款的义务,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有款项,如有逾期,应加倍承担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送达后,甲方不服判决结果,以自己未出庭为由,申请二审与再审,同时,甲方公司认为,我方在一审过程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了更多的款项,法院并未对此进行公告,故程序不合法。
本案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对当事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次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甲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甲方公司与罗总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及所欠工资款项具体数额的问题,我方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甲方公司虽然不予承认,却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再审法院做出裁定,驳回甲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罗总与甲方公司之间的关系模棱两可,在综合审定案情和各项证据后,李律师与宋律师决定以劳动关系纠纷的案由起诉,这样一来,能够帮当事人更快速地拿到款项。
同时,在一审过程中,李律师与宋律师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主张了更多的工程款,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实现了“让当事人工程款更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