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1:55:40来源:法律常识
古墓葬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却随着经济发展日渐薄弱。日前,在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中,5名被告人先后多次前往一古墓葬盗掘古墓葬随葬品,甚至“摆拍”伪造文物出土现场。石景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5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关某、吴某、王某预谋共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工具撬挖墓室内壁原有瓷碗贴饰,并盗取若干瓷碗。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伙同朱某、李某、丁某(另案处理)再次前往该古墓葬撬挖墓室内壁原有瓷碗贴饰,并盗取瓷碗若干。
2019年春,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现代工艺物品进入该古墓葬,并和泥拍照,伪造文物出土现场。
此外,经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鉴定,被盗墓葬为清代中晚期家族墓地,被告人盗取的瓷碗贴饰,均是墓室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较重要的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定,5名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体情况,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朱某、关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是指未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国家享有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且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此外,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依法发掘和使用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
盗掘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于文物保护的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古墓葬文物本身的珍贵文化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第二款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刑法》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这一罪名的宗旨是保护国家对特定文物的管理,以及该特定文物的原始状态的文化价值。因此本罪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主观上具有盗掘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实施了盗掘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梁紫薇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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