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1:12: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接到多个分手男女咨询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咨询。从常理来说,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但是多数时候是不明确性质的。即使双方明确借贷关系,但是因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不打欠条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于是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双方分手时一方向对方写下欠条,导致纠纷。那么分手时写下的欠条是否产生借贷的法律关系呢?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姜女与秦男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姜女将自己办理的数张信用卡交给秦男使用,双方在各自的手机上利用微信及支付宝多次转账用于消费。经核算姜女转账给秦男的金额达15万余元,并且偿还了部分秦男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贷款。
2019年11月,双方分手,结束恋爱关系,同时结束经济往来。 分手时,秦男向姜女出具借条:“本人秦男一共向姜女借款人民币15万(150000)整,如不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有权追究所有欠款,终身有效”,借款人处由秦男签名,出借人处由姜女签名。
2019年12月姜女以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秦男按借条金额还款。
秦男抗辩称,借条是因姜女以自伤自杀等手段胁迫下被迫出具。姜女主张双方当时已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对恋爱期间的往来钱款进行清算时,根据金额由秦男出具,不存在胁迫。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庭审双方主张及抗辩情况看,双方认可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行为,且对金额无异议,案涉主张金额并非一笔单独借贷,而是将在恋爱期间双方转账金额最终结算后计算出来,姜女的款项金额超过了秦男15万元,双方认定超过的金额以债务的形式予以清偿,秦男同意并出具借条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案涉债务的形成,系双方自愿,尽管秦男主张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胁迫,但无任何证据证实。因此,双方之间形成1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均具备,此种恋爱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具备交付钱款的事实。但恋爱双方分手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的借贷关系,与普通借贷存在差异。因为双方恋爱期间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财产混同,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难以分清。一般而言,恋爱关系终结时双方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举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借款形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较为重要。同时,借款方否认借贷关系的,同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主张受胁迫而写借条或欠条的,应当提供受胁迫的证据。
借条或欠条不是随便可以写得,一旦写出来,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