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9:39:08来源:法律常识
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冒名赠与出去,而被赠与人为了还钱又将房产抵押出去。这样的看似只会发生在电视剧中的情节,在现实中却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这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以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件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刘律师
A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随后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2019年12月,A突然发现涉案房屋已被过户至自己的儿子B的名下,经询问缘由,B此时才告知A事情原委:
2018年12月18日,B拿着A的房本,找了一个人(拿着假的身份证件)冒充A在《不动产赠与合同》上签字,以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B名下。A认为,B采用找人冒充自己签名的方式签署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该《不动产赠与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签字,自己也没有向B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的过户行为严重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该《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属不成立。因此,当事人A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儿子B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B找人冒充A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A是否有权要求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B辩称,同意A的诉讼请求。当年我欠钱,没有偿还能力,中介建议我可以用房子抵押贷款,但是由于房子不是我的,先要把房子过户到我身上,中介帮我办理过户手续,花了一万多元,中介帮我找的人冒用A的签名,我不认识那个人。
第三人C公司述称,我方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首先,2019年3月26日B找到我方,要以涉案房屋作为当物从我方借款315万元,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该公证为赋强公证,第三人向B付款之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其次,本案中A、B系父子关系,我方有充分理由怀疑二人恶意串通从我处骗取钱款。此外在之前的庭前谈话过程中,原告曾陈述其所取得的房管局相应材料是通过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因此,该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不确定A是否同意将该房屋赠予B。
在律师的建议下,A申请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两份、《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是否为自己本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以上材料中的A签名,均与样本中的A签名笔迹不同。
关于C公司提出质疑A是否在公安机关同意将涉诉房屋赠与B,经C公司向公安机关查询,C公司表示仅有A寻找B的报案记录,无其他报案记录。A表示自己去派出所咨询过,派出所没有立案。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A本人并未与B签订过《不动产赠与合同》,因此,涉案《不动产赠与合同》应为行为人冒用A名义与B签订,A并无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故A与B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A主张合同不成立的诉求应予支持。
因涉案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现抵押权人C公司不同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春会名下,且B与C公司的《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未经C公司同意,B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法院对A要求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随后,当事人A继续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B的房屋产权无效。目前案件代理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浩云小结】
房子是多数人一生中最主要的财产,因此在面对房产被冒名过户的情况下,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委托专业律师。同时还可以对冒名签署的合同申请专业鉴定。不过类似本案除了被冒名赠与以外,还存在房产被抵押的情形,那么这时维权周期会变长,律师建议大家应冷静面对,并做好长期维权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