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3:30:4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行员工利用他人虚假资料骗贷,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员工虚构贷款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根据案情的不同,可能会触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案例①: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刑初80号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某银行的零售业务团队客户经理扬某,利用事先收集的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制作虚假申请贷款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贷款申请获得审核、发放,骗取贷款共计297万元,供自己经营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扬某身为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为了其经营的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业务,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采取冒用他人基本信息申请贷款,伪造公章和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等方式,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编造理由,欺骗银行其他工作人员,使银行做出符合贷款条件的错误判断,从而获得贷款,实现自己拥有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评析】
在案例①中,扬某为了其经营的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业务,通过虚构贷款信息骗取贷款,其骗取的资金也投入到自己经营的公司中经营,进行营利活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扬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扬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应该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无法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案例②: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281刑初112号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人向某利用自己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虚构铁山乡冷溪村32名村民的身份信息,捏造贷款报告,伪造借款借据,骗取铁山乡信用社贷款32笔,侵占贷款资金共计64万元。被告人向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至今未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评析】
在案例②中,被告人向某自己审核签署同意借款意见,并拿着捏造的虚假材料到柜台找信贷会计,出纳凭会计的放款凭证发放贷款给向某。可见,向某拥有一定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其利用作为信贷员的便利,捏造贷款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刑初167号
【案件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信贷员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冒用和伪造他人身份证及贷款资料贷款30笔,共计骗取贷款156.74万元,占为己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评析】
在案例③中,被告人张某骗取30笔贷款,占为己有,并不是利用其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顶名人实施贷款诈骗,其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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