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可以找律师嘛,自首情节的认定司法解释

时间:2023-01-24 18:41:36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自首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自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运用

自首的核心要素有两点: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所以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我们要有以下几点认识:


1、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比如:在互殴案件中,被告人因认为自己受到他人伤害而报案,报案后也如实陈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经过,这种情况仍然成立自首。


2、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具有主动性,符合主动投案的本质特征。这里的现场不限于犯罪现场,也可以是报警现场,或者警察将要来到的地方。


3、接电话通知到案的,如果知道通知目的,成立自首。实践中,公安机关并非都是到现场抓捕嫌疑人,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的案件,往往会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的,符合自首的要件。但是,如果警方以其他理由将嫌疑人骗至公安机关,或者嫌疑人不知道警方通知的真实目的的,嫌疑人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自首。

“自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运用

4、对定性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嫌疑人归案后,如果产在“认事不认罪”的情况,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一种主观判断,不自首的成立。相反,如果行为人“认罪不认事”,即认可罪名但否认事实的,属于没有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5、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成立自首。行为人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有时会存在翻供的情况。翻供后在一审宜判前又如实供述的,仍然属于自首。但在一审宣判前没有如实供述而是在一审宣判后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如果二审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又如实供述的,也不成立自首。


6、如实供述应是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自然不需多说。如实供述部分事实的,存在两种做法,其一是认可部分自首,对如实供述的部分认定为自首。其二是从整体判断,对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的事实不占主要部分的,不认定为自首。


7、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自首,但针对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可以酌情予从轻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土地 自诉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找律师可靠吗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车祸 补助费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工资 债权 鉴定 伤残 程序 条件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拆迁人 期限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