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0:0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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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对一个企业刚进行投资,不久企业就被纳入征收拆迁红线范围内。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从资金回笼的角度出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还没有产生利润。
如果这时候,拆迁补偿不合理,投资人就会损失更大利益。同时,投资人听说征收拆迁补偿只给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是不会跟投资人签合同的。
遭遇这种情况时,投资人投入的大量资金成本真的会付诸东流吗?法律上是如何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产权的?
由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的案件,为大家讲解企业投资人遇到拆迁时,取得合理补偿的法律维权途径!
2020年,A先生到某县进行投资。在进行了初步的尽职调查后,A先生看中了一块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厂房,并投资了400万,取得了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将企业更名,同时更新了全套生产线。
2020年底,两条生产线全部翻新完毕,工业厂房正式进入生产。
2021年,县里的行政机关打算对该地建设一条公路,并将A先生投资的企业厂房纳入了征收红线图范围内。
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征收部门只愿意与A先生所投资企业的建房人B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但B先生早已不实际经营管理此企业了。因此,A先生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合理补偿结果。
由于补偿协议始终无法达成,征收部门打算吊销该企业的环保手续问题,并单方面向更名前的该企业作出补偿决定书,以便架空A先生。
遇到这种情况,A先生作为企业投资人,其投资损失能得到弥补吗?A先生不是房屋的建设者,能依法获得什么补偿呢?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投资者有资格取得各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其次,投资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当地行政机关制定的更优惠的方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比如,《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按占地面积固定单价、引入评估、核算企业利润表这三种方式。
本案中,A先生持有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完全可以代表企业以新的企业名称与征收方进行谈判,针对企业应获得的全部补偿安置利益,签订协议。同时,A先生作为投资者,也可以获得相应部分的补偿安置利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企业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的工作方法十分复杂多变,面临征收拆迁的企业家必须提高警惕。
征收拆迁补偿往往涉及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利益,并不是简单的诉讼就能解决,补偿结果也可以灵活化。
这需要专业征拆律师在维权过程中,从各种合法角度调查取证,运用法律手段“以时间换空间”,来达到保障企业家产权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只有这样,企业家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因此,遇到相关问题,大家要及时向专业征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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