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2:3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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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常常因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争论不休,特别是在房产分割上,多数夫妻最终以房产赠与子女来解决争议。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了房产赠与子女,成功离婚后,一方以子女未成年,待子女成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是违反夫妻离婚协议了?
李某丙与杨某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育有一子李某海,后李某丙与杨某霞在夫妻生活中感情不和,争吵不断,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2017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丙与杨某霞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荷花塘3栋1单元3楼共有房屋赠与儿子李某海,李某海随同母亲杨某霞共同生活。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后经杨某霞多次催促李某丙要将涉案的房屋过户至李某海名下,但李某丙多次拖延,后李某丙指出李某海尚未成年,作为李某海的父亲,其有义务为李某海先管理房屋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杨某霞于2017年11月以被告李某丙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协助其将房屋过户至李某海名下2.过户税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1.被告李某丙协助原告杨某霞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李某海名下。
2.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产生的税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李某丙与杨某霞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对双方共同房屋的处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李某丙与杨某霞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李某海,原被告均应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物权变动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在只有在办理登记后尚产生效力。所以,只有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受赠人李某海的名下,赠与人的赠与义务才能视为完全履行。
2.受赠人李某海的受赠资格。
虽然李某海未成年人,但法律对受赠人的资格没有限制,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能成为受赠的对象。
3.协议未约定的房产过户时间问题。
虽然李某丙与杨某霞对房产过户的时间没有时间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原告杨某霞是李某海法定代理人,其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李某丙依协议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儿子李某海名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