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5:15:37来源:法律常识
与广东一位女同行律师简单沟通工伤先行垫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2年10月5日午时许,我公开发表了第690篇工伤原创文:《浅思近期两个工亡案先行垫付需要亟待解决》。同时,把此文发表在一个同行律师微信群里。
一位广东律师同行加我微信,沟通一个工伤案子的先行垫付相关问题。
因为她没有先行垫付的成功经验,我向她提供了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操做过成功案例的先行垫付申请格式。告知一般都要终本裁定后方可申请先行垫付。
有的律师同行或者伤者认为,只要是工伤随时都可以申请先行垫付,这个在实践当中有可能行不通。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操作成功的北京三例先行垫付成功案例都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终本裁定后才申请垫付成功的。
还有的律师同行因没有工伤先行垫付成功经验,会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先予执行,在工伤当中没听说过先行支付。这就是没接触过此类案件律师同行认为的,不知者不怪。因为每一名律师都可能有自己的擅长领域,一般没接触过的律师没听说过先行垫付或者不知道工伤先行垫付都很正常。
工伤案件先行垫付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69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