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2:12: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与房屋使用权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由于在起诉后至开庭前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对方在今天开庭时的陈述不当,导致诉讼形式对其非常不利。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与刘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由8年,孩子今年也已经六岁。两年前,刘女士打算带孩子出国留学和生活。对此,王先生极力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发展到分居的地步。由于双方谁也不让步,于是刘女士一直诉讼状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及房屋的所有权。王先生为此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作为被告的王先生同意离婚,余下的争议焦点就是:1、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2、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给对方房屋折价款。于是,本律师便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进一步评估与分析。首先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孩子已经六岁,双方的收入水平也差不多,所以从理论上讲男女双方都有机会获得抚养权,但是王先生经常出差,而女方则更多地照顾孩子,所以王先生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是房屋所有权问题。双方在北京只有一处住房,如果孩子判归女方抚养,那么法院肯定会照顾女方,将房屋也判归女方所有,这是必然的连锁反应。由此可见,情况对王先生非常不利。本律师也让王先生做好心理准备。
出于种种原因,该案从起诉到今天开庭竟然等待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在这四个月中,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并足以影响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些变化有:1、王先生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目前的工作根本不用出差,所以王先生照顾孩子的时间明显增加;2、女方为了出国,不仅忙于准备各种资料,还辞去了工作,目前无业在家。
如果说上面这些变化尚不足以影响法官对子女抚养与房产分割的判决,那么女方在今天法庭上的不当陈述去让她彻底失去了孩子与房产。原来,今天开庭后,法官照例要调查双方的扶养条件。在这个环节中,双方往往会举证证明自己的优势与对方的劣势。女方在指责我的当事人王先生说道:“自从我起诉离婚后,男方对年幼的孩子说了很多不该说的话,完全不顾及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男方将我准备出国的情况就告诉了孩子,导致那天孩子放学一回家就质问我是不是离婚后要出国?并且孩子说他不愿意跟我出去。”
「链接」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本律师和法官都马上意识到了女方这句话的法律意义——女方打算在离婚后带着孩子出国,这个行为明显会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更何况孩子还不愿意随女方出去!果不其然,法官马上问道:“原告,你是想在离婚后就带孩子出国吗?你出国干嘛去啊?”可笑的是女方还没意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草率回答道:“我出国学习,已经联系好学校了。”话说到此,是时候需要本律师把所有情况总结一下了。于是,本律师正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男方目前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不用出差,有时间照顾孩子。相比之下,女方无业、无收入,甚至在出国后也是去上学,依然没有收入,另外女方最近一直忙于办理出国手续,无暇照顾孩子,所以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时间精力上讲,离婚后男方抚养孩子的条件都明显优于女方;2、孩子今年六岁,已经上学,习惯于北京的生活环境与人际关系。女方却不顾孩子的利益,执意冒然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将其带往美国,这么做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更何况孩子还不愿意随女方出国,所以离婚后女方根本就不适合抚养孩子;3、既然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就需要有稳定的住处以继续抚养孩子。所以房屋也应判归男方所有!”
就这样,今天的庭审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形,王先生已经彻底摆脱了不利的形式,反倒是女方由于自己的失误变得非常不利。说实话,今天的结果也是本律师意料之外的,可以说是个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