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7:03:56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是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律师优质高效的代理下,取得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3682.34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经过律师专业不懈地努力下,始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获得当事人信任及好评。
案件介绍
某中心系该中心装修改造项目2标段发包人,被告某建设集团为该项目的承包人,原告刘某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于2017年11月完成脚手架工程,经被告项目经理验收合格结算,应付款项为3673682.34元,已支付1500000元,尚欠2173682.34元未付。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建设集团支付原告工程款2173682.34元。
基于案件诉讼难度大、技术性强、涉及案情复杂等,一方面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情况后,及时梳理证据材料,包括与案外人被告员工及涉案项目经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王某签订的《xx中心装修改造项目脚手架工程总价面单》(以下简称工程总价面单)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积极与法官沟通联系。经过所提交证据其真实性等法院予以确认,为后续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提供了扎实、有力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和我方之间确实存在施工关系,但是双方关于合同价格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金额,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双方原定价格1713515.32元,这个价格是最终合同完之后的,所以欠付款应该是20余万元,已支付了150万元没有问题。并称王某在2019年就已经离职,其并无授权进行结算。
庭审中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认为根据工程总价面单以及被告自认事实,可以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王某在签署工程总价面单时已离职,但未将该情况告知原告,也没有变更过项目经理;根据原告提交的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及结算清单,对接人员始终是王某足以让原告相信其仍有代理权,被告应承担王某签署工程总价面单的行为后果。
最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3682.34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某不能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且提出原告作为个人不具备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李律师认为同意一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在施工现场负责,不仅包括内部员工管理、结算,还包括对外协调。另案中,也是王某与汤某进行结算,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工程款。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4190元,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与处理异常复杂,该类纠纷具有所涉主体多、专业性强、矛盾突出、旷日持久的特点。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至关重要,甚至是贯穿了整个建设项目周期生命。如果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实帮助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