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8:01:29来源:法律常识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内容: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较大,律师在法院阅卷困难,申请在检察机关阅电子卷宗,能否批允许?(咨询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 姜园园)
解答专家祝淑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案卷也已经移送人民法院,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此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则由人民检察院就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另外,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其他辩护人阅卷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当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供阅卷的也应该是人民法院。综上,认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安排阅卷;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安排阅卷。
来源: 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