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9:14:21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保障;而我,就是您身边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尽管我未必能为您锦上添花,但我希望在您需要的时候能为你雪中送炭。
今天我来跟您分享一个交通事故案例和几个维权步骤,希望您看过以后有所收获,防患于未然。
先简单介绍下案情:某日凌晨,小轿车A司机和朋友聚餐后,饮酒高速驾驶;通过某工地时,与停靠在路边的泥头车B,发生碰撞,A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A司机承担主要责任,B车停放位置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而这一案件的B方包括多个主体,
B1=车辆的驾驶员,
B2=车辆所有权人,
B3=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租车辆的包工头),
B4=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总承包方),
B5=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
我代表B2参与案件的办理,结合参与该案件的感受,同时结合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的法律服务环境,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维权,我提醒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尽早咨询或聘请负责任的律师(团队)跟进。
说实话,现在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服务市场很乱。
有一部分非法律出身的“野路子”,长期混迹于“医院外科或骨科、交警队、殡仪馆”周边,全方位跟在事故当事人身边。
当然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推动了纠纷解决,缓和社会矛盾。
现实生活中,这一群体也远比执业律师更有竞争力,原因如下:
(1) 在维权费用方面有绝对的优势,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后期按维权成本的6-8%提成。
(2) 在服务时效和质量方面,他们可以全程陪同家属,大小事宜均是随叫随到,执业律师无论如何也做不到这一点的。
(3)在服务承诺方面,他们敢于向家属“拍胸脯、打包票”,而“包赢承诺”和律师职业操守相悖,执业律师不敢、也不屑于如此保证。
案件如果走到诉讼阶段,“野路子掮客”们也会找个律师帮忙出庭,但案件承办质量着实难以保障。原因如下:
(1)“掮客”们没有律师证,无法参加庭审;而找的出庭律师,在开庭前才会看到材料,不会在相关案件上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毕竟自己得到的仅仅是出庭报酬。
(2)“掮客”们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和资质方面的限制,限制其无法参与“调取证据程序”,在“被告的确定、赔偿项目的确定、计算及标准适用、法律关系的确定、法律条文的适用”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知识漏洞。
讲真,即使是执业律师,如果没有认真准备、研究案件,这上述几个方面也难免会存在纰漏。
当然,也有执业律师形成团队,聘用一些“野路子”群体做助理,由执业律师对案件把关、主导案件办理进度,案件办理质量一般有较高保障的。这种团队运营模式还是比较好的,毕竟执业律师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有些基础性的工作也并不需要执业律师亲力亲为。
发生事故后,咨询或聘请负责任的执业律师(团队)跟进,其弊端和短板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2. 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程序’。
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可以算是行政复议的范畴。
这一阶段若出现硬伤没有妥善处理,后续是无法补救的。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般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含一审二审)的救济途径,不同于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程序。
“掮客”们基本不触及这一程序,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如果负责任的执业律师建议当事人走这一程序,提到相应阶段的律师费,强烈建议当事人不要吝啬、也不要讨价还价;因为这一阶段确实重要,而且有一定的工作量要做。
吝啬或讨价还价“省掉”的律师费,这一阶段的工作质量可能也就被省掉了。法律服务真的是个良心活,“一分价钱一分服务质量”也是其基本准则。当然,符合条件可以从这一阶段开始,就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回到“事故责任认定”,圈外人看到的就是一张《事故认定书》,而这份文件是基于诸多各种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的,包括: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所有可能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种检测报告、录像回放等等。有些事故责任认定复杂的,交警部门内部也要开会研讨,包括具体怎么适用责任认定规范、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考量责任认定的社会效果等内容。
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疑惑,对复核程序就要尤为重视;必要情况下,委托律师积极参与该阶段,律师可以申请调取基础档案资料。
具体到前述案件,我代表B2(即被告)参与案件,参与时复核程序自然已经错过。《事故认定书》载明B1未按规定停放,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基于此,对B1作出了警告、罚金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责任并不重,B1、B2当时也都没有提出异议。
但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被诉材料,到交警部门调取归档资料后,我意识到本案“错过复核程序”的严重性;因为,《事故认定书》及交警部门卷宗资料记载的事实和判断,已经对“B1、B2、B3、B4、B5之间,如何承担因停车位置不当引发的次要责任”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点,我分解表述下:
(1)B1、B2是雇佣关系,由雇主B2承担责任,这基本是共识性问题。
(2)B2、B3是特种车辆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配带司机的车辆租赁关系不同于普通的车辆租赁关系,B2、B3的承担责任比例划定在个案中有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要看车辆在使用中的管理权在哪一方,管理程度如何。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鉴定检测等调查程序,对A、B之间的责任认定作出认定,而B1、B2、B3、B4、B5内部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交警部门并没有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这一点却是关涉我方切身利益的。
如果B2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积极参与责任认定程序和复核程序,就可以督促、提醒交警对这一细节事实问题深入调查,从证据和认定书结论上确认“车辆租赁期间的指挥管理权属于B3”,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B3承担,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3)B3、B4之间是分包关系,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甚至B车辆停放位置指挥归属B3、B4哪一方,“因停车位置不当引发的次要责任”两者如何分配,也非常有必要在这一阶段明确下来。
如果错过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程序,后续的扯皮交涉,是如何都无法补救的。
3. 慎重选择诉讼路径解决纠纷。
过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案件,强烈建议和解处理,不要过于“斤斤计较”;维权成本真的很高,司法资源也真的很紧张,不要给交警人员、司法人员增加不必要的工作。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诉讼,一审二审走下来,耗时一两年的非常普遍,因为事故可能涉及到伤者的治疗、康复,涉及到车损的鉴定、评估等事项,每一事项的处理都需要时间。选择了诉讼路径解决纠纷,就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当然,也有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很快得到解决的,一直也有“以诉讼促和谈”的说法和做法。
和解或者调解处理纠纷,可能在赔偿金额方面有所让步,个人认为综合效益还是蛮高的;因为,你绝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当然,推动和解或者调解结案,也存在非常多的技巧和策略。
具体到前述案件,我收到被诉材料后主动联系了原告方,建议其追加“B3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租车辆的包工头)、B4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总承包方),B5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到案件中,由B4、B5推动纠纷的解决,通常的诉讼路径并不是解决该事故的最优选择。
(1)业主单位B5是政府机关,施工地点发生“命案”,政府一定程度上有“维稳、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请求B5参与、推动纠纷解决,应该是最高效的;当然,切忌“无理取闹”。
(2)施工单位B4是国资一级单位,施工地点发生“命案”,他们同样有“维稳”需求;前述也提到,B4作为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及设备设施的管理本身负有相关的责任,他们本身也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3)承租车辆的包工头B3,基于对车辆的指挥管理,停放位置不当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处理纠纷时,B3能够在A家属、B1与B4、B5之间起到重要的沟通桥梁作用。
遗憾的是,原告方并没有采纳我的建议。
追加B5确实与法律规定不符,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但纠纷的解决真的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而应当全面考虑各种情况,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4. 因酒驾发生事故,索赔时不能当然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诉权。
“Alpha案例库”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出具过一份报告《交通事故酒驾商业险免赔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报告指出:
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因驾驶人饮酒驾驶而免予赔偿的比例超过6成,主要理由有“非本人签字、未尽提示义务、未能证明告知、续保不代表同意免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公法领域内对“醉驾”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车险格式合同司法范围内的提醒告知义务;而且,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提示义务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保险公司应从提示载体、提示方法、提示程度等方面履行,并不是保险公司只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以文字、字体、符号等方式作出特别标示即认为上诉人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应是主动的义务,而不是被动义务。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取特殊标示后,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否则投保人难以知悉免责条款的存在。
具体到本案,原告方因A司机酒驾想当然的放弃对其保险公司的诉权,变相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的同时,根本降低了原告方获得偿付的额度。原告方很可能存在,因前述事由获得其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
以上是我结合真实案例,针对发生交通事后,需走法律程序时的4个忠告。大家觉得对有帮助的话请转发给你的朋友,关注我的公众号,每天跟您分享更多的实用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