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9:11:31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就是习俗上讲的彩礼。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是: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中人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后者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使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珊娜律师
李珊娜律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从事律师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刑民交叉事务、刑事、合同纠纷事务、民商事法律纠纷事务。曾获2021年度盈科全国青工委“未来之星”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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