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1:23:59来源:法律常识
8月21日上午,一起行政诉讼案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3名柳州市民将柳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柳州13市民状告市政府
13名原告诉称,他们于今年2月28日向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政府公开被征用土地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地批文等相关信息。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记录显示,这份邮件的收件人为吴炜,单位写的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3月1日妥投,也就是说速递公司已经按规定手续投递到位。
4月12日,原告以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由,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柳州市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则辩称,原告的邮件并没有实际送达,所以他们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邮寄至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的信件,不是直接向相关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无法接收该邮件。由于被告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承担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任。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均不属于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应予以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今天的庭审,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宁市司法局组织38个市直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法规科科长共42人到场观摩。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