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1:20:21来源:法律常识
虽已立秋,暑气却还未消散,极端天气依旧频繁出没。如何保护在极端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起了解一下涉及的法律问题吧。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如炼钢、炼铁、造纸等)、或有强烈的热辐射(如发电厂、热电站等)、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如深井煤矿等)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中度危害作业、极重度危害作业)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此情形需分情况讨论。如果劳动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经诊断机构确认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工伤。但劳动者没有高温接触史,偶然发生的轻度中暑,在司法实务中较难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19 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行道树、广告牌砸伤,应找行道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索赔。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汽车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没有特殊条款约定,一般由外卖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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