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1:19:3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有了这样的经验:通过旁听与自己面临的案件相类似案件的庭审,观察双方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而为自己在选择代理律师时提供标准和参考。甚至有时,优秀的律师在一场庭审结束后立刻就会被几位参与旁听的当事人围上,或是咨询有关专业问题,或是干脆洽谈委托代理事宜。那么,当事人究竟该如何通过旁听庭审来选择律师或确定自己选择律师的标准呢?这里面,的确有不少门道儿……
所谓“庭前准备”,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庭律师在庭审开始前的种种行为、表现如何,二是律师对庭审内容的事先准备是否足够充分。实践中,个别律师有开庭迟到的毛病,甚至法官和对方律师都已各就各位了,他还迟迟没有露面。这样的律师无疑容易招致合议庭成员的不满,对接下来的庭审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对庭审内容是否有充分准备,则可以从很多细节上进行观察。比如律师在做诉讼请求的陈述时语言是否通顺流利,如果连这个都要含糊、磕巴,那么往往只能说明律师对案情并不十分了解。
此外,有的律师在开庭前准备了条理清晰的证据目录,这是要加分的。也有的律师在庭上明显表现出慌乱来,法官在问到相关证据材料时是一通翻找,甚至还有边庭审边用手机查法条的,这都是庭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表现。
无论我们把一次庭审人为的划分为哪些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质证环节的表现直接关乎一起官司的输赢胜败,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后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有些经验欠缺的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过于“老实”,对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过于随意,轻易的表态“没有意见”。那么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再有意见也来不及了,争议焦点的确定就会明显对总“没意见”的那一方不利起来。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表示,在这一环节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有些法官只允许律师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而不允许律师谈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律师谈了,法官会予以打断,告知律师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说。对于这种情况的应对,十分考验律师的经验和能力。有实力的律师会通过各个回合的陈述来不断“打动”“说服”法官,在举证质证环节对涉案的关键细节结合证据问题进行“辩论”,从而为己方争夺话语权和更多的主导权。
对于律师而言,庭审中的“突发状况”,主要指来自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是法官的种种刻意的抹黑、攻击和刁难。譬如在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涉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法官就容易有意无意的倾向于被告方,而有意限制原告律师的发言或提问。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细节,法官可能会要求律师“不要纠结于此”,或者“好心”建议相关问题留待稍后的庭审中再进行调查辩论。此时,对律师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便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验,如果不能及时、果断的在几秒钟之内作出回应,那么回应的机会很可能就会错过了。而这个细节有可能对于查清事实是极为重要的。但另一方面,律师出于其出庭时的职业身份,也不宜在庭审中态度过于强势、直接。否则一旦惹怒了合议庭成员,来个“法庭纪律”伺候,这也是受不了的。故此,有理有节这种需要拿捏得很准的“度”,是反映一位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考查点。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通过庭审表现来选择、评价律师,同样需要正确的视角与一定的“经验”。那种夸夸其谈、长篇大论而频频被法官打断的律师绝不是好律师,只能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感觉“过瘾”,而不能从事实、法律上占得先机的律师则更像是演员。当事人在旁听他人的庭审时要做个有心人,看热闹更要看门道,争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对律师的职业属性、表现有所了解,当日后自己需要律师的帮助时,这些积累就有可能派上大的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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