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8:45:15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律师故意隐瞒垫付款事实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的认定。
近日,萧山法院根据钱某和申律师的虚假陈述为,依法对钱某作出罚款25000元的决定,并针对申律师的违规行为向萧山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17日,萧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被告王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在开庭前例行向原告钱某、原告亲属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申律师询问被告王某的垫付情况。原告亲属陈述被告王某未垫付,如果王某认为自己垫付的,应提供证据核实。原告钱某自述被告王某只垫付5000元。庭审中,法庭询问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律师有关被告王某的垫付情况时,原告钱某陈述被告王某只垫付了5000元。后两人共同陈述称王某垫付了5000元且该5000元不在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范围内, 5000元的医疗费发票在被告王某处。
后承办法官查明被告王某垫付25000元现金并有王某提供的收据核实。
同年7月24日,萧山法院针对被告王某的垫付情况再次向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律师进行调查。
原告钱某陈述称王某垫付自己25000元,开庭时陈述的是15000元,因为有10000元当时忘记了。15000元是自己的女婿经手并出具了收条,另外10000元是自己的儿子经手并出具了收条。自己开庭前跟申律师提到过王某垫付的事实。
申律师陈述称自己不知道王某的垫付情况,是当事人当庭自行陈述的,与自己无关。
萧山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同年8月16日,由于钱某和申律师故意隐瞒王某垫付的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诉讼活动,萧山法院对钱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处以25000元的罚款,针对申律师的违规行为向萧山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
记者:小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