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2:56:22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汽车的普及大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而且,对于很多人来说汽车已不仅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代表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然而,伴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各种汽车维权事件也是屡见不鲜。既有“西安奔C女车主哭诉维权”,又有“柳州版爬引擎盖维权”,甚至还出现了很多诸如“灯会”(故障码全亮)、“环绕立体声”(多处异响)、“可乐瓶子修车”(漏机油)等略带无奈和调侃的说法。
汽车结构复杂(一共有上万个独立零部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频繁使用,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刚买的新车就出了问题,而且出了问题还不能很好的解决就很闹心了。美国俚语把有问题的车叫作“柠檬”(因为酸),把质量好的车叫作“桃子”(因为甜)。谁都希望能吃到可口的“桃子”,可是一旦“点低”遇上了“柠檬”又该如何维权呢?
在过往的维权事件中,也出现了个别比较成功的维权案例,但这些“个案的成功”往往很难被复制,比如同样都是“爬引擎盖”,可能结果却相去甚远。
接下来我们就站在法律的视角,围绕汽车维权做一些相关的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普通消费者”购买新车出现问题的情况)。
一、质量问题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满足相关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购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权,并及时固定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①车辆登记费用;
②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③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二)消费者有权免费维修
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如果满足相关条件,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免费更换主要零部件。
【注意】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二、销售欺诈
“销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此种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遭遇“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请求依法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注意】
●只有因“生活所需”购买车辆,即属于“生活消费”(而非“营运车辆”),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一)“销售欺诈”的构成要件
关于是否构成“销售欺诈”,通常主要从两方面予以考虑。
一方面,经营者(4S店)是否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另一方面,经营者(4S店)是否实施了销售欺诈的“客观行为”,即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且因此而使得相对人(消费者)发生错误认识(做出错误判断),并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而遭受损害。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方面,通常可以认定为构成“销售欺诈”。
(二)“销售欺诈”的裁判观点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以案件的相关证据为事实依据。因此,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消费者主张“销售欺诈”,不仅需要证明“销售欺诈”事实的存在,而且还需要证明经营者存在销售欺诈的故意,如果按此逻辑生搬硬套的适用法律规定,明显属于过度加重消费者的证明责任,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其实,根据“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可知,“欺诈”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消费者意思表示真实的问题,并不应该是所谓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因此,一方的欺诈行为尽管仅涉及商品的某些部分,但如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观念,这种欺诈足以影响其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时,则应当对商品的整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比如,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是指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那些经过碰撞(发生事故)、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也就是说,车辆经过碰撞(发生事故)、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如果经营者明知其隐瞒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会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按照新车购买),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应当认定构成“销售欺诈”。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参考案例
(2017)苏1282民初7064号
(2019)苏民再517号
(2019)粤0307民初4768号
(2019)粤民申2085号
(2020)苏民申1700号
(2020)苏民申1700号
(2020)闽民再329号
(2020)粤民申4585号
三、消费者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购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明确购车需求
切勿冲动消费,以免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付“定金”后因自身原因反悔,消费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定金”不予退还。
2、要求签订购车合同
在合同当中写明车辆种类(配置、颜色等)、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在购车合同中注明。
3、重视提车检查
消费者在提车时要仔细查看车辆外观情况,检查车辆外表是否存在划痕、二次喷漆等情况,并查验车辆合格证、三包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4、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凭证、购车合同等相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方便维权。
(二)出现问题后如何维权
1、及时维权
因为维权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贻误,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外还要敢于维权,毕竟“法律永远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然维权本身也需要一定的成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这应该也是很多消费者经常选择息事宁人的一个原因。
2、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理性维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消保委的帮助,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选择向法院诉讼。
3、注意证据的搜集
充分搜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照片、损坏的零配件,维修记录及维修记录记载的故障原因分析等,如果需要鉴定的,应当找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要懂得借力
汽车经营者(4S店)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套路),其强势地位尤为明显,而作为消费者往往既欠缺相关的知识储备,也缺乏可供参考标准,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如果消费者不幸偶遇“问题汽车”,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及时请相关的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四、总结
在实际的汽车消费过程中,可能一不小心就会遭遇意想不到的“糟心事”,作为消费者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有必要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常识,特别要注意避免“冲动维权”,那样不仅不利于主张权利,还可能会因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声明】以上内容虽然代表本人观点,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5MTcxNzE4Mw==&mid=2247486125&idx=1&sn=de0f5045ae0299a75f6d947d780ad496&chksm=cfc859fdf8bfd0eb48a105f05d7b319e26a3a9eafc14506d83b2bc7036f56d3177386767eb05&token=163504011&lang=zh_CN#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