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5:20:01来源:法律常识
申学进律师
泽大金华分所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管。浙江省青年律师百名“刑青苗”十佳学员,金华市优秀青年律师,金华市第三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金华市第二届控辩大赛“优秀辩手”,警检法律辩论赛优秀指导老师,金华市“亲青帮青年法治辩论赛优秀辩手集体亚军,金华市青少年“金牌”普法宣讲员。2021年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辩论赛季军,2021年浙江省青年普法志愿宣讲团成员。
专业方向及专长: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走私类、经济类犯罪辩护等。
李 佳 律师
泽大金华分所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某市级检察院工作6年,专注于刑事领域及婚姻家事继承业务、家事纠纷解决、私人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一顿夜宵引发的不起诉案件——人生总有不经意间接近官司的时刻
—文/申学进、李 佳—
【关键词】
鉴定意见、海量搜索、监控应用、不起诉
【要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对所有证据保持怀疑的态度,尤其是对案件关键性证据,如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要详查与鉴定有关的所有法规、鉴定对象、鉴定依据等。同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结果,律师也要做好第二方案,争取案件取得最佳效果。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晚上凌晨1时许,朱某与朋友严某、骆某等人在火锅店内吃夜宵。因骆某的女友被隔壁就餐人员多次摸屁股,并听到对方戏说“摸一下又没事”之类的侮辱性语言,骆某觉得自己女朋友被人欺负没面子,遂直接拿起啤酒瓶猛烈地砸向隔壁桌的李某,并与李某厮打在一起。
严某见状则立即上前帮忙也对李某拳打脚踢。此时,李某的朋友申某见李某被殴打也加入到混战中来,见此情景,朱某即上前阻止,并与申某发生互殴,场面甚是混乱。后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申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骆某、朱某、严某三人没有明显伤势。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骆某、朱某、严某三人刑事立案。
【辩护过程和效果】
本案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近一个月时,当事人才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的第三天,当事人即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做讯问笔录,并被告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将向法院提起公诉”。事不宜迟,辩护人赶紧阅卷。
起诉意见书描述骆某、朱某、严某三人:“无故用啤酒瓶砸到隔壁桌的李某头上,把李某打倒在地后还对李某随意进行殴打,申某上前劝架的时被朱某打伤。”经过详细阅览案卷,辩护人终于找到了有利的突破口——鉴定意见。该鉴定文书记载:“1、检材和样本为: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提供的申某伤势照片4张;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申某体表已无明显外伤,阅伤势照片示:被鉴定人左耳部至左颊部见三条擦挫伤;3、论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之规定,构成轻微伤;4、附被鉴定人申某伤检照片2张”。
凭着职业经验,辩护人认为这份关于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或2人轻微伤。若该鉴定意见被否定,则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因此,辩护人全面查阅了与鉴定人体损伤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终于发现如下有利的辩点:
一是检材来源不明。如该鉴定文书所载,被鉴定人申某体表已无明显外伤。本案卷宗中,无申某医院就诊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也无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申某的人身所做的检查笔录。因此,鉴定所依据申某伤势照片的来源存疑,不能作为鉴定的合法依据。
二是鉴定不合规范。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20条“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制件、复印件”。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1.4规定“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本案,所附被鉴定人申某伤检照片实际只有1张,且在照片中未见标尺计量器械。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无论面部皮肤擦伤或划伤都是要计量的,而软组织挫伤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4.2.2“应检查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仅凭照片显然是不可能的。
三是鉴定严重超期。按照《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案发生在2017年11月25日,对申某的鉴定是在2018年4月11日,时隔4个半月,此时申某体表已无明显外伤,且已超过鉴定的有效时间。因此,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认定本案申某的伤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辩护人又对监控录像一帧一秒地反复查看,从细微处发现监控存在盲区,只能看见朱某与申某有拉扯,但有无殴打并无法直观地反映。据此,辩护人确定了不起诉的策略。
为更进一步增加该案不起诉的可能,辩护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i-court网、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刑事审判参考等媒介,梳理出在本市与朱某情节类似的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情况,分别对案件的嫌疑人、被害人情况及不起诉理由进行针对性总结,论证对朱某做不起诉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司法实践基础。
检察院收到律师辩护意见书后,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的重视,并根据审查起诉的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退查,侦查机关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最终,检察院综合律师辩护意见和本案情况,对朱某等三人作了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的大石头落地了,放下包袱,继续前进。
一个人一生,总有一次接近官司的时刻,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当然,案子都会终结,生活还要继续。借用耶林之语:“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