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8:14:55来源:法律常识
车辆贬值损失费,您听说过吗?刚购买的车辆,上路不到半个月就被追尾且对方全责,经过4S店的维修,虽车辆的性能和使用并没有受到影响,但车辆本身的价值已经发生贬值。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车主究竟应该找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贬值损失费的主张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1、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赔偿比例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
2、现金类财物被烧毁该如何举证?
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通过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确定损失金额,适当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通过间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存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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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19时0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邓某某(本案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AF7***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宋某木驾驶魏某(本案原告)车牌号为京M6****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邓某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木无责。
京M6****的小型轿车为原告魏某所有的于2020年6月下旬购买的新车奥迪A6L,2020年7月1日申领《机动车行驶证》挂牌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时间不满半月,事故后车辆送往4S店修理,至2020年7月31日修好提车。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贬值损失约40000元,被告一对此次交通事故态度恶劣,豪无悔意,拒不赔偿。
律师代理车主魏某将驾驶人邓某某列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考虑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被告全责,评估报告载明的车辆贬值损失为3.02万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魏某车辆贬值损失30200元、评估费10000元,以上共计40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766元,魏某负担363元,邓某某负担403元;
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一: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是否等同于赔偿比例?
司法实践中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甚至直接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直接确定为赔偿比例。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属于一种书证,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
本案邓某某驾驶特种车辆应当进到更多的安全驾驶义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全部责任的邓某某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情况。
争议焦点二
本案中原告方车辆为提车15天的新车奥迪A6L,新车受损的确会造成贬值损失,在北京可做车辆贬值损失且被纳入北京高院名录的鉴定机构不多,鉴定不容易,但是一旦出了评估报告,其参考性很高。本案中法院直接按鉴定报告的认定的贬值损失数额确认赔偿额,合理适用了证据法律规则,同时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