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9:46: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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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涉案金额达1505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件。
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9年3月,两名案外人向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周某某、林某某、华X大酒店为稀释债权,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使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向我院申请监督。
有猫腻!
同一房产解封后立即进入另一诉讼程序
本案两起诉讼都涉及同一被告:林某某及其名下的华X大酒店。
原告何某某、薛某某因750万元借款纠纷,将林某某夫妇二人及该夫妻名下的华X大酒店一并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华X大酒店。胜诉后,酒店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原告750万元的借款即将得到偿还。可此时,被告故意主动与原告协商,欺骗原告同意解除查封,让其将酒店房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以此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同意后,法院对该房产解封。
可就在法院解封该房产后不到一个月,涉及林某某的另一借款合同诉讼官司在法院开庭,且以华X大酒店为被告,涉案金额达1505万元,双方迅速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马上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华X大酒店房产再次被拍卖,此时的拍卖款要优先实现本案原告周某某债权后,才能继续偿还之前何某某二人的债务。
但是该房产的拍卖价值仅为150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何某某二人的借款根本无法得到偿还。何某某二人明显感觉到,周某某的案件就是为了稀释债权。面对这种情况,何某某二人四处寻求无门后,想到了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民事、刑事检察监督双发力
揪出虚假诉讼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阶段就敏锐地发现该案异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后一诉讼的时间节点切合的非常紧密,在保全财产一解除查封后,原告周某某便提起了诉讼,且数额巨大,并运用调解结案,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请全部予以接受,导致前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在调取了近千条银行流水后,承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经验分析,发现借贷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当事人双方为亲属关系,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情形,应予以特别关注。经内部积极沟通协调,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鉴于案情重大,武夷山检察院主动向武夷山政法委汇报,并得到了政法委的大力支持。
随后,该院向武夷山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民事、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引导侦查取证。公安局受理并进行初查,取到了证明周某某、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关键证据,周某某、林某某被刑事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
检察机关上下联动
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南平市检察机关作出抗诉前,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武夷山法院对周某某、林某某案启动再审程序,但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未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
“至于再审后全案的事实认定是否要以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为依据,是否中止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启动再审程序后法院再行决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直接不予采纳,不启动再审程序,显属不当,所以我院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我院的抗诉申请,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院已裁定再审”承办检察官表示。
那么,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虚假诉讼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2.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虚假诉讼的当事双方往往是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等,他们到法院打官司,证据往往是捏造的,在庭审过程中,即便是形势不利的那一方也不抗辩,甚至不到庭。
3.虚假诉讼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现虚假诉讼情形,可立即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经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将及时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供稿 | 林泽芬、赵文慧
编辑 | 王焕娟
审核 | 胡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