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2:20:1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X公司,先后招募21人组成市场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分析部、业务部等部门,租用办公场所,利用两个未在中国大陆取得运营资质的平台,非法从事炒黄金、炒指数等经营活动。
平台采用封闭独立的交易系统,未与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链接,内部无交易价格产生条件,X公司是实际的报价主体,以做市商模式进行对手交易,X公司不投入自有资金、不承担交易费用,通过设置高额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增加客户的交易成本和持仓成本,并设置交易杠杆增加交易中的强制平仓风险,实质是客户在平台内与X公司对赌,客户亏损即为公司盈利,其平台属于没有监管的封闭性对赌电子盘。
甲等人隐瞒平台的真实情况,用设计好的术语和诈骗方案对业务员进行培训,为业务员包装成功人士的身份,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号码,加不特定对象为好友聊天,寻找诈骗目标,取得信任后引导进入直播间听课,业务部员工冒充客户与伪装的讲师配合,相互吹捧,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诱导被害人在X公司平台投资炒黄金、炒期货,在被害人开户入资后,用虚拟的高额回报、盈利截图,频繁向被害人发送操作指令,引诱被害人多注资、多交易,X公司通过高额交易手续费、被害人资金亏损、出售直播课程、收取代理佣金等方式,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该团伙共计诈骗被害人21人,诈骗钱款273万余元。
【案件焦点】
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在没有从业资质的前提下,在未取得运营资质的网络平台上,诱骗客户投资交易,最终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X公司,公司内部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组织固定,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投资赚钱的事实,隐瞒平台真实的交易状况,诱骗他人进行投资,通过频繁交易、重仓交易、强制平仓等,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中被告人甲等14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余10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对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查,虽涉案平台未在中国大陆取得运营资质,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也无相应从业资质,但定性本案的关键不在资质,而在平台性质,涉案平台实际属于没有监管的封闭平台,交易数据、资金结算不与国际市场接轨,X公司是实际的报价主体,盈利全靠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形成的减损,公司与投资人处于信息不对等状态,被隐瞒的对赌性质违背了投资人的意愿,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夸大了无资质的问题,曲解了正常交易市场资金对冲和投资风险的概念,综合全案案情,本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甲等3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于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判处十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000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二、其余21名被告,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考虑其参与的时间、程度和情节、所起作用及退赔情况,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四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宣判后,甲等19人提出上诉。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法言】
甲等3人用购买的他人信息注册成立公司,为公司打造虚假身份,对招聘的员工进行话术培训,以便相互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利用包装为成功人士的微信、QQ账号,加被害人为好友聊天,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业务员冒充客户身份在直播间听课、烘托气氛,配合所谓的“讲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在公司平台上开户入金,可以说,从公司设立到员工培训,再到社交软件的形象包装,均是在虚构身份事实,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尤其是涉案的两个平台,属于没有监管的封闭性平台,具有赌博的性质,平台交易数据、资金结算均不与国内外交易市场接轨,涉案公司通过操纵后台,采用让被害人先赚后赔的策略,频繁发送操作指令鼓动被害人多投资、多交易,赚取被害人高额的手续费和亏损,其实被害人资金在平台上只是一个数字,早已进入甲个人账户,如果被害人盈利则公司亏损,所以会引导被害人继续交易直至亏损,形成公司盈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涉案的两个平台未在中国大陆取得运营资质,涉案公司和相关人员也无相应从业资质,但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实际夸大了无资质的问题,曲解了正常市场交易资金对冲和投资风险的概念。综合全案案情,本案是利用社交、投资等网络平台,通过精心布局,相互配合,虚构身份事实,隐瞒封闭平台对赌真相,诱骗他人进行投资,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本案应被认定为诈骗案。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