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9:47:03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豫视频 记者 李晓波 高菊
“我们带着民工早把活干完了,发包方不认可超出的工程量,即便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签证也不行。”近日,今日头条用户李朝阳在“头条帮忙”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称他们与河南申泰控股集团下属的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洛阳市伊滨区翡翠庄园二批次项目从事砌体、二次结构、抹灰等工程施工。由于工程量结算等问题,超出的工程款一直没付,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1】反映: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多,超出工程量不给钱
接到求助信息后,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见到了李朝阳。他介绍,2019年1月,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恒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波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申安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负责伊滨区翡翠庄园二批次项目18#、19#、20#、22#、23#楼砌体、二次结构及抹灰工程。
“施工初期,根据项目部提供图纸施工,发现上述楼层中二次结构和植筋实际数量超出了合同工程量较多。” 洛阳市恒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勋说,随即向项目部提出此问题,并反映至申安公司成本部。随后,项目部施工人员、成本部人员以及施工方人员一起到现场核对工程量,发现确实存在偏差大的问题。
李朝阳是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他说,当时就询问申安公司项目部此部分差异如何解决,回复是按签证进行办理,据实结算,并称工期紧先干着,这才没有停止施工。随后,项目部出具相关签证资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均签字确认,确认超出工程量。2021年1月工程干完,但在进行工程量结算时,被申安公司成本部告知超出的工程量不予认可,签证手续不全,不符合公司流程,多次协商未果。
随后,这三家公司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签证材料。有签证申请单、审批表、完工确认单,内容包含有签证事实详述、签证依据、签证内容等,每张表上,在需要专业施工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地方,均有签字确认。此外,还有一份分包结算单,上面显示了合同额、变更签证金额等内容,项目经办人、项目经理一栏均有签字。
“我们三家公司超出招标清单的工程量造价约60多万元,春节前,分别垫款让民工安心回家过年。事后拿着签证等资料向申安公司要超出的工程款,对方不承认签证内容,多次协调未果。”李朝阳说。
【2】回应:签证不完整,结算以合同为准
针对求助人反映的施工初期工程量超出,申安公司项目部、成本部等人员现场核对确认并承诺以签证形式据实结算的情况,2月15日下午,洛阳申安公司副总经理李志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签订前,他们已通知分包方公司熟悉图纸,核对工程量,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有异议才签订的合同。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和合同不一致,应该按照合同为准,仅凭签证是不行的。
而李朝阳则称,他们和申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结算办法明确指出按照合同价+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须经甲方确认)。
对此,李志良认为,求助人手持的签证上,仅有项目部人员签字,没有公司成本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非完整的签证。
对此,李朝阳解释称,合同并未明确关于签证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作为分包方,他们对的是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在签证上都有签字,就是对超出工程量的认可。
【3】律师:如无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签证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此事,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据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谢亮说,签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其记载的事实与责任分配内容是否成立。也就是说,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
至于没有申安公司成本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签证是否有效,谢亮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签字的签证和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申安公司人员对分包公司手中签证真实性的质疑,谢亮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证是伪造的,或者是签证双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申安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这几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已经和申安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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