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2:43: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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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诈骗方式越来越多
花样翻新
简直是让人防不胜防!
以虚构的建设项目及生产需要资金为由
的集资诈骗案件
你见过吗?
请仔细阅读本期
“这个诈骗案例教会我的事”
(最新出炉防骗指南)
案情简介
集资诈骗
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刘某先后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设门店,借用经营恩施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形式,雇佣工作人员胡某等人,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以向“联合一百连锁超市项目”、“永盛钢材厂项目”、“关口葡萄项目”等项目融资为名,承诺每月给投资人支付本金1.5%至1.9%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及委托投资协议融资所融资金除用于“红豆杉种植项目”数十万元之外,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公司运转支出等,导致250余人所融资金人民币3021.1万元无法偿还,给投资群众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湖南省龙山县借用经营龙山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形式,雇佣工作人员田某等人,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开设门店,通过散发传单、人人相传的方式,以提供居间服务为名,宣传“红豆杉种植”融资项目,承诺每月给投资人支付本金1.5%至1.8%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2人融资117万元。所融资金现已无法偿还,给投资群众造成巨大损失。
近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人民币40万;
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呢?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融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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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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