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2:50:30来源:法律常识
要退房时,突然接到重要的工作来电,因此延误了退房时间,住客该不该为超时付费呢?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住客
延迟退房事出有因 不该加收房费
去年4月9日,吴先生和家人入住湖里某酒店,订了两间房,他们于4月12日退房离开。按照吴先生的说法,退房当天下午1点多,他在收拾行李时,因有重要的工作电话,他便在房中接听。下午2点半左右,他的家人先至前台办理了另一间房的退房手续,并且告诉前台人员两间房均不续住。20分钟后,吴先生下楼退房,工作人员说按规定要加收半日房费300元。吴先生不同意,他说自己是这家酒店的老客户,从没有遇到这样的收费。双方协商不成,吴先生先付了款,后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300元房费、赔礼道歉,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赔偿其聘请律师的费用8000元。
酒店
因住客延迟退房 错过了排房时间
对这件事,酒店方是这样回应的:依据吴先生在预订客房时所确认的《订房必读》,离店时间为中午12点前,而且吴先生入住时也签字确认了酒店的“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事发当天下午1点多,前台人员就致电提醒吴先生及其家人,接着还有团队入住,虽然吴先生的家人也超过12点退房,但是考虑到房间还来得及打扫再使用,免予加收费用。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楼敲门的情况下,吴先生直到下午2点53分才退房,导致错过排房时间,因此向吴先生加收半日房费。
审理
退房时间有约定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午12时后入住、12时前退房是旅店住宿的惯例,吴先生在网络平台订房时,《订房必读》中对此有明示,应视为吴先生同意了该内容并作出承诺。其次,酒店的《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也有类似的提示,还有吴先生的签字,酒店的工作人员也予以提醒。因此,退房时间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即使吴先生辩称之前没有被加收超时的费用,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酒店形成了新的交易习惯。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厦门晚报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