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3:00:24来源:法律常识
兰景 杨晨霖 律师
最近办理了几起要求合同解除案件,对于合同的解除很具有典型意义,大家平时合同解除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办理,法律要求的条件不一定清楚,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是做口罩的经销商,在今年疫情期间,当事人对接了很多客户,都顺利成交,同时当事人也利用手中资源的优势给各大高校捐赠了不少防疫物资,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在今年3月下旬的时候,也是疫情还比较紧张的时候,当事人接到了一个N95口罩的大单,标的几千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给了几个N95口罩的品牌,当事人订了两个品牌后就准备供货了。在供货前10天,因另一个品牌的口罩数量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经过买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的简单口头确认后,就以另外一个品牌供货了,买方在变更后的生产厂家守着提货,提货后到了海关要出关,因四月国家出口政策的变化,买家无法出口了,买家就以当事人单位的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觉得也是很冤,合同都履行完了,买方自己出不了关,却要求解除合同,于理也说不过去,让我们律师来应诉。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2、合同解除有那些形式,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无效或仅向将来无效的行为。
那么合同解除又有什么特征呢?1、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若合同自始无效,就谈不上解除。2、合同解除必须要有条件,既可以是法定的条件,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行为,有了解除的行为,合同才会解除。4、合同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无效或仅向将来无效。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组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解除。
第二个问题,合同解除有哪些形式,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解除主要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单方解除: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双方在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给了双方当事人极大的自由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是自始无效还是仅对将来无效。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赋予了当事人一方法定的解除权,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法定的解除条件之后,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单方解除,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单方解除需要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大部分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当一方当事人依据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时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时,并不是通知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还需要对方的确认,只有对方确认之后,双方才能解除合同,约定自始无效或仅对将来生效。而如果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函件,又不愿解除合同,可以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无效,双方合同自然不会解除。
以上是合同解除一方在具有解除权的前提下,其解除权的行使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解除合同以解除者一方具有解除权,解除权的权利来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一个是法定的解除权。
约定的解除权,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也要满足根本违约的法定条件,行使解除权才会被法院支持。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行使解除权也才会被支持。
第三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在起诉前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当事人收到后,让我们律师来处理,我们研判后认为,原告既不具备约定的解除权基础,也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建议当事人不予理会。
原告起诉后,我们就提出原告解除合同,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约定的条件,原告不具备解除权。原告对货物品类的变化,先是口头确认,后又大量提货,认可了货品的变更,这些都是货品变更,原告接受的事实,原告货物无法出口是国家政策的变化,并非是被告货品的变更造成的。货物的变更,双方达成了合意,既然达成了合意,当事人变更货品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根本违约,也就是原告没有解除权。
虽然原告提出货品质量不合格,但是原告并没有拿出适当的检验报告来证明被告货品不合格,也打不到根本违约的解除条件。
故而,在本案总,原告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庭审中,法官也明确释明了原告存在的问题,也是希望原告撤诉,节约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