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3:44:01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追诉时效期限,是个有意思的话题,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引起大家关注,尤其是涉及故意杀人案件。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是,女子杨菊云因家暴杀死丈夫后,携子潜逃,在潜逃24年后被抓获,后最高检察院核准不予追诉。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既要实现正义,同时也要兼顾执法成本、执法效率问题,也要考虑到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问题。本案中,杨菊云杀害丈夫,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超过了二十年,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最高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的父母、儿子都已经谅解,不要求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且事情经过二十多年,在当地的影响已经淡化,杨菊云本人也不再有社会危害性,最终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如此处理,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社会主流对家庭暴力也是谴责态度,本案不追诉不至于冲击社会稳定和民众观感。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在办案中,时刻紧绷追诉时效期限这根弦,才能在能用的时候用起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权益。近期,我办了一个案件,就是利用追诉时效期限成功辩护。
申请取保候审未遂
王成(化名)被抓了,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王成的老婆找到我,说王成是个朴实的人,没有干过违法犯罪的事。
家属的陈述固然是一面之辞,但毕竟是朝夕相处的人,有利于我们了解当事人是怎样的人。
我的当务之急是会见王成,了解情况再选择辩护策略。
王成先被某市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疫情期间,会见不易,我隔着一道玻璃,和王成通过打电话会见。
王成一开始很消沉,随着会见,他的状态慢慢好起来。
王成说,1998年左右,他在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售票工作,老板是于某。最近,运输公司老板于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抓了,牵连了一大帮人,但他是无辜的,他没有参加老板的什么组织,和老板二十年没联系了。
据王成回忆,1998年有一天,驾驶员肖某、售票员王成和另一个售票员李某出车。经过一个地段时,一群农民工正在修路,交通堵塞,农民工催促他们赶紧离开,但是一时半会走不了。后农民工开始辱骂驾驶员和售票员,驾驶员肖某下车对骂,农民工手持铁器击打驾驶员肖某。售票员王成和李某赶紧下车劝架、拉架。不料,又来了一群农民工,手持铁器击打劝架的售票员王成和李某,王成被迫一边回击一边躲闪,很快就逃跑了。王成的头部受伤,缝了四针。对方有人受伤,轻伤或重伤。
会见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办案民警沟通。我认为,王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且本案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对王成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民警态度客气,说会再研究。不过,公安机关最终还是不同意取保候审,而是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和检察官火速沟通
检察院有七天时间审查是否批准逮捕,这七天至关重要。我写好《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驱车前往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我和检察官说,面对一群人行凶,不能强行要求王成不去回击。王成并未手持钢管随意殴打他人,只是被动地用拳头回击,被动地实施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王成供述的“手持钢管”,系办案人员逼供,与事实不符。
我进而提出,本案追诉时效是五年或者十年。本案发生在二十多年前,显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王成也没有逃避侦查,而是正常上下班。因此,追诉期限要正常计算,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二十多年来,王成没有和老板于某联系,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官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涉及到二十多年前的事,当时是否刑事立案要核实,再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再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毕竟是涉黑案件,也要汇报。
此后,我又多次和检察官打电话良性沟通。我说,王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建议尽快决定不批捕。
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成在当天被释放。
王成出来后,和我说,因为这段时间的事情,公司辞退他了,他要去找下一份工作养家。
一年后,王成顺利解除取保候审,回归正常生活。
刑事案件关乎每个具体的个人的生命和自由、财产,不可不慎。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