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3:01:1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XX时28分,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涪陵区XX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小轿车由建涪路经XX路行驶至XX路XX广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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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