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离婚法律咨询如何解决,双流病犯监狱

时间:2022-11-17 14:3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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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好的拿钱换房前妻却反悔 双流男子用这招强制执行
  • 盲人夫妻闹离婚,法官上门做调解
  • 双流男子侵害17岁女儿长达4年 获刑8年多被撤销监护权
  • 说好的拿钱换房前妻却反悔 双流男子用这招强制执行

    主动付款却被“债主”拒收,黄先生没想到,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原来,黄先生和前妻张女士之间有这样的协议:黄先生先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女士再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黄先生。由于张女士拒收钱款,黄先生无法取得房屋。在把钱存在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从而履行还款义务后,黄先生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7月被法院立案受理。

    图据视觉中国

    主动支付12万房屋补偿款,却被拒收

    黄先生和张女士因矛盾离婚,但就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于是二人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向张女士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女士将5套拆迁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黄先生。

    黄先生凑齐了12万元准备交给张女士,但张女士一家却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由于联系不到张女士一家,黄先生只好上门去问个清楚。当天,张女士和父母拒绝接受这12万元房屋补偿款,没做过多解释。

    无奈之下,今年4月底,黄先生来到双流法院,希望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告诉他,这种情况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人员告诉他,黄先生有先履行的义务,换言之,只有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后才可要求张女士一家交付房屋。

    钱存在公证处,相当于履行付款义务

    正在黄先生发愁时,紧挨着法院办事窗口的律政公证处工作人员,听说了黄先生的遭遇,表示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解决问题。

    当天,黄先生向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12万元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

    公证员范斌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黄先生将12万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可视为黄先生对债务已经完成履行义务,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女士一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在变成了张女士单方面没有履行义务。”他说。

    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如果领受人张女士一直不来领取,这笔钱又该归谁所有?对此,范斌表示,提存是有还款期限的,如果领受人不来领取,那么这笔钱就归国家,期限是二十年。而黄先生有告知义务,如果告知有困难,公证处可采取刊登公告或邮寄告知书等方式。

    “所以黄先生和公证处都分别电话告知了张女士一家,此外我们还以邮寄送达的形式,给张女士一家发了催告函,请他们尽快领取12万元。”范斌说。

    在尽到告知义务后,律政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为黄先生出具了提存公证书。今年7月,黄先生凭提存公证书,在双流法院办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

    图据网络

    房屋已被出租,到期后才能强制执行

    8月中旬,张女士和父亲来到公证处,希望领取12万元,但却没能出示相关凭证。范斌向黄先生和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房屋并没有移交,于是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据了解,涉案房屋目前已是查封状态,但涉案房屋已出租,租期到今年11月,因而具体执行要等到11月。

    对于为何要等到租约结束才能强制执行,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翻阅法条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先生表示,完成提存公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感觉拿到房屋的信心比以前更足了,但他还是有些忐忑,担心租约到期后,张女士还是不把房子交给他,“为了证实房屋被租给别人,我还去房屋现场查看过,确实租出去了。”他称,该走的程序都走了,现在就希望到时候顺利拿到房屋。

    范斌介绍,因为对方“拒收”钱款而来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不过像黄先生因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办理提存公证的,他也是头一回遇到。

    此外,这笔钱款在提存账户里产生的利息归哪一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利息归领受方,也就是张女士一家所有。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编辑 刘艳美

    盲人夫妻闹离婚,法官上门做调解

    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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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河边法庭迎来了一对特殊的当事人—一对盲人夫妻。蔡某某(男)起诉与王某(女)离婚,称其与王某均系盲人,现都在双流区盲人按摩店工作,双方于2015年打工相识恋爱,同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婚生子蔡某甲。婚后,因缺乏沟通交流,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李易知晓情况后,通过面对面,点对点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在开庭当日继续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劝说,蔡某某同意撤回起诉,双方表示愿意再好好协商,看能不能再继续一起过下去。

    2018年12月,王某打电话告知河边法庭工作人员,称自己已经与蔡某某协商好了离婚,希望法院能够出具调解书。考虑到蔡某某和王某的特殊情况,为了方便诉讼,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调解的方式帮助这对盲人夫妻解决纠纷。

    法官上门调解

    2018年12月27日,承办法官一行冒着冬雨驱车来到双流区蔡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并利用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对调解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最后向当事人宣读调解笔录后,由当事人捺印确认。

    法官到当事人工作地调解

    事后,蔡某某和王某对李易法官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李易法官说:作为法官,尤其是家事法官,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在法院办案才是办案,要多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让当事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也要让当事人在寒冷的冬天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双流男子侵害17岁女儿长达4年 获刑8年多被撤销监护权

    11月23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由共青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双流法院开庭宣判。据了解,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由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表示,在法院判例中,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较为罕见。

    图据新华社

    四年噩梦

    父亲对女儿实施侵害

    母亲知道后却没报警

    今年17岁的丽丽(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在此之前,一场噩梦伴随了她4年,直到今年2月父亲入狱,生活才宁静下来。

    丽丽和父母生活在农村,靠务农维持生计,从她13岁上初中时起,平静的生活便因父亲的异样举动被打破。

    据丽丽回忆,从她13岁开始,父亲李贵(化名)便常常对她进行不法侵害。丽丽发现后,和母亲说起此事,母亲质问李贵,但李贵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母亲顾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贵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

    复一日,父亲李贵的举动让丽丽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机会告诉奶奶,可奶奶却说是丽丽自己的问题,还骂了她。

    诉至法院

    父亲被判8年6个月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今年2月,丽丽和父母因为一件事发生争执,这让丽丽走到崩溃的边缘,她终于鼓足勇气,向公安机关报案,诉说了自己的被害经过。2月19日,丽丽的父亲李贵被刑拘。

    今年7月,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李贵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报案后,丽丽多次表达辍学想法,并萌生了希望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想法。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解释告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和立案流程。

    11月15日,丽丽提出申请,通过共青团双流团委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李贵的监护人资格。11月17日,双流法院审理认为,李贵的行为已严重伤害被监护人丽丽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其已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判决撤销李贵的监护人资格。

    专家释疑: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否需经孩子和监护人同意?

    对于“不合格”的父母,撤销监护权是否管用?撤销监护权难在哪?对孩子的影响又在哪?为此,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专访了有关专家。

    记者:谁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事业部副主任罗柯:可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和机构很多,这也充分体现了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这一根本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提出申请。

    记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否需要经过孩子和监护人同意?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帮助国家代为照顾孩子,因此由国家或社会机构提起撤销监护权;另外,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保护是懵懂的,父母侵犯利益的时候肯定只有社会机构或国家层面的机构出面。

    丽丽的案子中,被监护人同意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但就算她不同意,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父亲毫无疑问给她造成了严重侵害,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

    记者:和《民法总则》生效前的做法有何不同?

    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此前,对这类案子的起诉主体没有清晰的规定,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也极其谨慎。 《民法总则》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将监护人资格的进入、退出、有条件地再次进入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

    记者:被撤销后,监护权可以恢复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事业部副主任罗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孙丹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祝浩杰 赵瑜

    编辑 刘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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