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1:47: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徐健 专利律师 济南宝宸专利代理事务所
一,引言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起诉期限是以相关人实际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算还是以细则规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
2019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个相关案例,该案例明确了上述起诉期限的起算日。
二,案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第176840号复审决定书,且当天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专利申请人送达,该挂号信于2019年4月28日被专利申请人签收。
专利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其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28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超出起诉期限,因而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专利申请人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因此,推定收到日为2019年5月11日,其于2019年8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三,裁定要点
首先,立法法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而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并无在三个月内再加15天的内容。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并不属于可以对包括起诉期限在内的诉讼制度予以规定的法律,其不能通过对专利法中“收到通知之日”的规定进行解释从而间接对诉讼制度加以规定。
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均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下设机构与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关程序与实体规定,其立法本意不是规定在后的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问题。结合上述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应认定其本意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其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不应理解为人民法院认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含义。
综上,对于请求人认为其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应当自被诉决定发文日向后推定15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对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决定的起诉期限也有借鉴意义。
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三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5,(2019)京73行初9835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