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找律师的困惑,当事人找律师的困惑有哪些
时间:2023-01-26 05:43:37来源:法律常识
人们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司法资格证)后是否需要经过实习期,是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当年在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时,是不需要实习期的,直接就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的,那时候基本上是国有所一统天下,合作所、合伙所是处于实验阶段。当时调整律师行业的行政法规是《律师管理条例》,律师法尚没有出台。《律师法》出台后有了合伙所、国办所,国办所不断改制基本就消亡了,就出现了基本合伙所一统天下的格局,合作所也消亡了,大概在2008年左右律师法进行了修改才出现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出台后规定了律师实习制度。实习期为一年。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习律师作为劳动者,给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只能是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够独立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给实习律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实习律师享受一名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律师法》实施之前,实习律师是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学费的,是一种教学关系;律师法生效之后,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不但实习律师不需要交学费,并且还可以得到劳动报酬,同时还应当得到其他劳动保障。这对于保障实习律师的权益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这极大有利于促进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
这也是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权利义务之间发生的巨大变化。
教学关系律师所的义务是传授技艺给实习律师,律师所的权利是收取实习律师学费的权利;实习律师的义务是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学费 ,权利是学习执业技能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是:
律师事务所使用劳动力(实习律师)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性劳动的权利,律师事务所有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社会保险的义务。
实习律师有按照约定取得劳动报酬并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当发生事故事件的时候具有享受相关劳动保障的权利;实习律师具有依法提供劳动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就根本不存在教学的关系,也没有教与学之间的任何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至于律协规定的律师所、指导老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教与学的关系,那不是法律层面的关系,只不过是行业内部规定的关系而已。
实习律师的学是在具体工作中的学习,是属于自我学习、 自愿学习。
律协规定实习律师的学习项目,应当在一年的期限内都能够遇到的案件,并不困难。
我根据当地律协对于实习律师的要求,我看在一百个小时之内就可以完全完成。也没有必要需要经过一年的期间。这也是实习律师叫苦不迭一年实习起的原因之一。
那么在社会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矛盾问题,每个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经过实习期的的实习;而律师事务所就根本用不了这不多实习律师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或者说有些律师用不了这些实习律师。这就出现了实习律师供大于求,就出现了“挂证”一说,名义上是实习律师在这家律师事务所挂实习证,双方根本没有真实的的劳动关系,双方也不享有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通行做法。最可笑的是有些实习律师还把自己的实习活动当成了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资本了。可是社会现实非常残酷!那些想实习的人,今后或者现在找个给予挂靠的律师事务所都难!一点利益也没有,只可能带来灾难,哪个律师事务所还愿意给你挂证!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事务所具体是不是需要实习律师从事辅助性的工作?
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说到底就是律师个体户的组合,是各位律师办理各自的案件,与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根本就没有关系。使用实习律师的是具体的律师个人,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对于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不愿意去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使用实习律师的律师是有兴趣的。律师事务所往往碍于情面,而予以了同意接受实习律师,具体权利义务由具体使用实习律师的个人来享有与承担。
我个人的观点是使用一名实习律师还不如使用一名职工比较方便。使用一名实习律师的工资标准可能就是最低工资,有的时候还不听使唤 ,你想他过来实习期可以给你打工,可是现实当中过了实习期他就会远走高飞。你即使在他实习期内如何用心指点他, 那不是为他人做嫁衣了吗?权利义务不对等,谁还会用心去指点他如何工作?即使你用心指点,你就千万不要想会得到他的感激,能不成为仇人就已经阿弥陀佛了。他就是劳动者,让他们用心工作就可以了。你是师傅领进门,修炼在个人了。你的高收入,他还正在想那些收入否应当是我的,是他在剥削我呀。
当律师事务所使用一名员工,完全可以胜任实习律师的辅助性工作,就是工资稍微高一点,使用起来非常顺手,他们也能踏踏实实稳固在律师事务所一直工作。
律师事务所如果是工作确实需要实习律师,那就要根据律师的人数,通过律师事务所的统筹,可以将几名律师合用一名实习律师,由几位律师共同来支付实习律师的工资及保险待遇,并共同承担由此的风险。这样对于实习律师来说也可以充分学习到执业技能,并得到劳动权益的保障。
如果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使用实习律师的时间不太多,同时也为了人们作为实习律师的实际需要,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工作制的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这样可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要,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减少风险、消除不必要的负担,这样既合法,又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以上是我对于律师行业中存在的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困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