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6:54:12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9-16 15:20 发表于湖南
收录于合集#民间借贷1个
先简单介绍下案情吧:
我的当事人与对方是朋友关系,来往期间多次帮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
这次主要是因对方有资金需求,我方当事人借网贷为其提供借款,但是对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资金给我方当事人,导致大额债务背负在我方当事人名下。
一、诉讼准备
(一)固定证据
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故在起诉前通过欠条的方式固定剩余未还金额和事由以及逾期还款后果。
在签署欠条时让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同时同步录音,以确保签署过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见证人和录音的设置是签署欠条外的锦上添花之举,是非常好的取证辅助。
(二)庭前排除风险
1、民间借贷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从网贷平台上借款,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居多是自然人,平台只提供借贷撮合和催促还款等功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据查询,平安旗下拥有平安银行、平安保险、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其中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能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但现居多经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调整为提供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名称变更为经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再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居多为提供担保。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资金并非来自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故与对方当事人再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有效的。
2、庭审举证的风险:
我方当事人除了本案诉讼借款外,与对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内还存在多笔借贷资金往来。
欠条上的金额系多笔资金借贷的结算,但是欠条中并未注明。
县一级法院对举证期限是相当不重视的,大量案件存在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
为应对这种情形,开庭前我对此专门研究过:
如果对方应诉,唯一的“答辩理由”是将双方已经结清或者抵扣的资金往来作为本案中借款的还款。
由于无法提前得知对方是否应诉到庭,也无法得知对方当庭会提交哪些证据,
故在庭前,我还是坚持让当事人查找出他们往来的全部资金流水和有用的聊天记录,并对欠条当庭的录音进行文字整理以及刻盘附卷,以证明不存在对方可能提到的“胁迫、人身不自由情况下被迫签署”等说辞,制作整套补充证据,一式三份用于应诉。
二、庭审走向及结果
案情发展如我所料。
开庭当庭,对方将别的资金往来做为本案的还款,并答辩称只有1万多未还款,同时称欠条签署当天是基于迫不得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等。
我方同时提交补充证据,梳理出每一笔资金往来及名目,同时举证证明签署欠条当天环境、人员状态完全正常,不存在任何“胁迫”可能性,对方无可辩驳,最终认可我方起诉的金额。
整个庭审未走质证和辩论环节,直接针对还款方案进行协商,并制作调解笔录,当天法院便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民事调解书》。
庭后当事人说道,专业的事还是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做,律师的预判及准备和庭审情况高度一致。
需要特别注明的是: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胁迫,是需要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的,比如监控视频、非正常的录音、报警记录等等。本案中,对方的说辞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即使我方没有提供录音或者见证人,法官也不会采信,这是采信标准的问题。当然,作为万全的准备效果会更好。 |
三、办案总结
本案并不复杂。
作为代理人,提前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风险,诉讼请求罗列合理,预测对方的应诉答辩方案并提前准备好应对措施,让整个案子都在自己的预估之内,是一名律师应该做到的。其中大量的工作在庭前,庭前准备全面且充分,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民事案子执业无败绩,是我追求的民事代理目标。
作为当事人,不要为了朋友去借网贷,借还钱也是相当考验人品的。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隐瞒自己大量经济负债,在根本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欺骗我方当事人借网贷后无法按期归还,使朋友名下大量负债,并承受网贷的巨大催款与还款压力。
这样的人,以后可以绝交。
总之,借钱出去时需谨慎,遇到纠纷了记得不要盲目自信,先咨询律师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