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1:13:57来源:法律常识
因两年前的一时失足,男子干下了糊涂事,本以为风平浪静,没事了,没有想到还是被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嫖娼,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山东泰安,在某银行工作的男子尹某,2年前的6月份,通过手机网络,联系了失足妇女孙某,两人以200元的价格,在某宾馆房间里,进行了一次非法交易。
3个月过后,即当年的9月份,女子孙某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主动交代了与男子尹某之间的这次非法交易。
这一线索,公安机关掌握后,当时没有作出调查和处理。
直到2年后,政法机关进行教育整顿活动,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才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传唤了男子尹某。
尹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2年前与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对女子孙某进行了辨认。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尹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案例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尹某不服,一方面,他是银行工作人员,受到治安处罚后,对其工作和声誉,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一个方面,他认为,两年前的事情,公安机关再对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因此,尹某申请行政复议无果,被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尹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本案中他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发生在两年前,早已超过了规定的6个月。
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了答辩,主要有三点:
1、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卖淫、嫖娼行为,在事发后3个月,便因女子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一并被公安机关发现;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不再处罚的情形,指的是没有被“发现”,而非立案查处,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情形;
3、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对此前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的,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以金钱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卖淫、嫖娼。
事发3个月后,因为女子孙某的陈述和主动交代,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2年后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程序不违法。
因此,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本案中,男子尹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2年,公安机关再对其作出处理,超过了时效。
事实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不正确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该条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本案中,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在发生3个月后,就因为女子孙某的主动交代,而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
当时没有立案查处,而在两年后再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实际上,这种说法,同样是错误的,这里规定的“三十日”,指的是“受理”案件后,而不是发现。
本案中,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发现男子尹某的案件,尚未处理,遂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此时的办案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没有超过的,其程序合法。
本案中,男子尹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严重的,甚至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出了这种事情,将面临的舆论压力,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家里,都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
本案中,男子尹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严重的,甚至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出了这种事情,将面临的舆论压力,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家里,都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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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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