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3:06:51来源:法律常识
桂高法会[2011]4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各级法院、检察分院(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