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4:33:11来源:法律常识
当然不一定了,只不过判实刑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这几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中逮捕属于最为严重的情形,因为一旦逮捕了一般就会限制很长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也就是会在看守所羁押一段时间。
当然在监察法实施以后,留置也形成成为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不过相对而言,留置针对的对象比较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比如说情节比较轻的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尤其是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而对于监视居住而言,一般都是符合了逮捕的条件,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等特殊的条件导致不能实施逮捕的才会运用。当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这里唯一需要提个醒的就是监视居住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会折抵刑期。
这主要是因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责任比较重大,因为一旦最终案件被宣告无罪了,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就会是国家赔偿机关。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之前一直在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到法院以后,法院下逮捕决定的话,那基本上是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是证据比较确凿了。
从司法实践中而言,法院在开庭前作出逮捕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逮捕毕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最后的决定,最后如何确定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收押以后,判处缓刑,甚至特殊情况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