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9:02:05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将刑事诉讼程序看作一个链条,那么开端是立案,结案是结尾。
这里的“结案”又分为三种情况:
A、犯罪事实查实清楚,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交付法院正常审判;
B、因客观情况复杂,基本上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将长时间或永久性搁置;
C、查清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行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就是年代过于久远,法律已不追究)、特赦或者嫌犯死亡等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的结尾是上述B、C两种情况,就要看案卷在哪个机关或者说处于何种诉讼阶段。
在公安机关,将进行撤销案件;
在检察机关,将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其又分为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在法院,将作出终止审理或宣判无罪。
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出于各方面考虑,检方和法院作出终局性宣布不追究嫌疑人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而大量的案件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收尾的。
更多的时候案件是无法查清的,例如:在熟人强奸案中,强奸犯张三侵犯被害人李女,事后被害人报警,警方依据女方控告和提取物(YD分泌物、指甲缝中张三皮屑、女方身体损伤)等证据将张三缉拿归案。但是在向检方提请逮捕过程中,被害人李女因张三家属的贿买或感情要挟而完全改变口供,表示是自愿行为,客观物证只表明二人情浓意投。检方退回卷宗,指令警方继续补充侦查。现在不要说警方如何取得被害人李女真实口供,就连被害人李女也躲避不见,那么嫌犯张三将以证据不足为由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时案卷将无法继续侦查,只能长期搁置。
该种案件将无法结尾。
对嫌疑人张三,虽然经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乃至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用尽,他的诉讼地位或者说身份依然是在侦犯罪嫌疑人,直到案件查清的那一天。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
汽车零件销售部控告企业财会人员李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出差事由冒领单位费用、涂抹和修改记账凭证的手段侵占企业钱款6万元。公安机关以李四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但是在侦查过程中,该汽车零件销售企业倒闭(大量的小微企业只有简单几个人,没有破产清算程序,老板不干了,门市出兑就算完成企业使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表象要件:
1、用工合同、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企业公司制度已无法提供——销售部仅有老板、财会、搬运工三人,根本就没有成文的企业制度,也没代缴养老保险更没有签订用工合同;
2、发放的工资流水无法提供——老板用自己的银行卡发工资与其它消费发生混同,并且有时候工资就是财会从企业收入上直接拿走,没有工资表,就是口头约定每月2500元。
3、财务账目无法核实——所谓的财务账目实际上是一本小学用《备课笔记》,资金往来就是财会手动往上写,并且历时一年有余,真伪无法分辨。
实体要件:
1、财会口否认自己拿了单位的钱款,并称老板还欠她1000元奖金;
2、关键证人搬运工已回农村老家,无法联系;
3、老板因生活所迫长期在外地打工、销售部门市出租、原有的票据、账目全当作垃圾扔掉了。
基本上案件已无法查清,但因该案件为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撤销案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上述法条的第一条第1、2项,解除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满1年或立案之后满2年无下文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曾经对法律理解不彻底,对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没有撤销,但随着法治化建设和整顿教育的开展,公安机关将没有理由不进行撤案。“需要进一步侦查的”要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是提高审批级别,变相的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将所有符合条件案件进行撤销。
背着“在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对其本人和家属都有重大的影响,虽然是公权力机关查办案件,但仍需要嫌疑人本人自我关注、自我主张。
同时被害方也应尽到法定义务,积极发现和举报新的线索。
毕竟大家都想弄清楚事实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