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9:28:11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按语:相较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是指律师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本文中,笔者结合前期参与办理的诈骗罪刑事控告一案,同大家聊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高效地进行刑事控告,恳请批评指正。
实体事项
一、厘清犯罪事实,确定控告罪名
律师接受委托之初,不应贸然对案件定性作出结论。应当及时厘清掌握的犯罪事实,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笔者办案之初推断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为了证实这一结论,就需要回答以下六个问题:
(一)嫌疑人所实施行为是否为欺骗行为?
(二)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是否因为嫌疑人的欺骗行为导致?
(三)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四)嫌疑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取得了财产?
(五)被害人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
(六)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案件基本逻辑为:嫌疑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嫌疑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主观方面,嫌疑人拒不退还控告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涉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笔者遂决定以诈骗罪进行刑事控告。
二、整合证据材料,固定事实依据
(一)梳理现有证据。刑事控告中,被害人一方往往不能区分何种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害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最终由代理律师对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材料进行筛选、固定。
(二)查缺补漏。通过整合现有证据材料,列明还需补充或者搜集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补充、完善。
(三)获取证据原件。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篡改原始内容、数据,及伪造他人签名的方式实施欺骗行为,证据原件系证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为欺骗行为的直接证据。控告代理律师及控告人应当及时获取证据原件。
三、撰写《刑事控告书》
实务中,时常存在被害人口头控告的情形,结果不想而知。一份逻辑清晰、有理有据的《刑事控告书》,是敲开刑事控告大门的关键。
(一)不同于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规范,《刑事控告书》内容应当以事实阐述为主、法律分析为辅。
(二)多站在侦查机关的视角去思考、写作,契合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
(三)切勿采用堆砌式写作方法,事实阐述需化繁为简,法律分析需合理运用。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写作尽量采用四要件体系,少用三阶层、二阶层体系。
四、制作《证据线索清单》
不同于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启动侦查程序,为了让公安机关确信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尽可能提供一份齐全的《证据线索清单》,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全部呈现给办案人员,加强其内心确信。
《证据线索清单》由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两部分组成。控告人或者控告代理律师需要注意,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实务操作习惯,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优先选择提交证据原件。另外,对相关证据内容应当予以标记,方便办案人员审阅。
程序事项
一、确定管辖机关
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机关时可遵循“先级别,后地域”的方法逐一认定。
可见,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的县级公安管辖为主。需要注意,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内部对于刑事案件管辖仍有细分,控告人或控告代理律师应及时了解向哪个部门提交控告材料,以免影响控告工作进展。
二、权利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控告人则享有以下四种权利救济途径:
刑事控告小贴士
一、做到有的放矢
在嫌疑人所涉及犯罪事实较多且繁琐的情形下,不能为了控告而控告,需保持“出罪”思维。针对存疑的事实要果断舍弃。
二、合理规避风险
刑事控告过程中,证据材料多由委托人提供,不排除委托人伪造证据的可能。控告代理律师在制作《证据线索清单》时需写明证据来源,不对证据真实性负责。
三、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针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自诉的,需要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为前提,因此控告人或控告代理律师在被告知不予立案时,务必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保持与办理人员沟通
刑事控告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控告人或者控告代理律师应当就案件情况和办案人员保持沟通,听询对方意见,良好的沟通能够为刑事控告工作增分不少。
总结
人生是一场博弈,刑事控告亦是。控告人或控告代理律师需要时刻站在公安机关立场,具备侦查思维,从而破解控告工作的难点、疑点。
作者|赵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