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开发商起诉业主不办证,法院调判结合解纷争

时间:2022-11-12 14:53:15来源:法律常识

不动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的重要法律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因开发商“逾期办证”引发纠纷的屡见不鲜,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业主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近日,

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

开发商起诉业主逾期办证的案件,

要求业主及时办证,

并赔偿相关违约金。

下面跟随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0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7日,张某与烟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烟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的商品房屋,公司为张某购买房屋所贷银行款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双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后公司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但张某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公司多次催促也无动于衷。

2022年,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张某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立案后,高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与张某积极沟通,了解到张某并非因对房屋存在不满等原因故意拖延办证,法官多次与张某进行交流,讲明不及时办证对其自身及公司的不良影响,认真开展调解和裁判工作。

02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主张调低违约金数额能否予以支持。

03查明案件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分别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充分发表意见。

原告烟台某公司主张,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均做了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若买方逾期办证,则构成违约,应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为被告的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至涉案房屋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止。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并于2019年10月16日书面通知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携带相关办理材料及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相关费用进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被告于2022年原告起诉后才办理涉案不动产权证书,被告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风险。

被告张某主张,已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同时在履约过程中,被告并未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也未给被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低。

04精准分析研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即2020年5月1日前予以办理,但被告直至2022年3月18日才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认为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在履约过程中,被告并未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对被告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05当庭调解,明确数额止分争

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原告烟台某公司表达了对被告相关诉求的理解,愿意在合理区间内调低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根据当庭调解情况,并依照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最终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元。

#法官提醒#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是每一位购房者的利益保障,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开发商和业主共同做好的事情,特别是作为业主,应主动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保障自身居住使用的房屋产权清晰,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下一步,高新区法院将持续推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等重点任务上精准施策,坚持诉前减增、诉中控衍、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李蕾

责任编辑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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