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0:07:11来源:法律常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是,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醉酒后行驶车辆。
酒友醉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永定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永定一男子和他人在KTV醉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其父母将酒友及KTV起诉到法院,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同饮者酌情承担8%的赔偿责任,KTV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陈某某与张某某两人是生意伙伴,2022年1月9日,陈某某驾车载张某某一起到永定某KTV喝酒。由张某某付款,两人共同喝了21瓶啤酒。一个半小时后,陈某某独自一人从包厢内摇摇晃晃地出来,驾驶车辆离开。陈某某在行车过程中,碰撞到路边的石墩及标志牌导致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2022年1月,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是,陈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以及永定某KTV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21867元;永定某KTV赔偿经济损失53645元。
01
陈某某的父母诉称
张某某作为请客者,不仅在饮酒安全上没有尽到必要的规劝以及提醒、照顾、护送、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还对陈某某进行灌酒,侵犯了陈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对陈某某酒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永定某KTV未尽到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照顾、保护、通知等安全保障义务。
02
张某某辩称
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生活常识,该事故应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与陈某某是工作关系,没有为陈某某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张某某、永定某KTV对陈某某酒后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陈某某的责任认定
虽然陈某某不幸身亡令人痛惜,但陈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独自驾驶机动车离开,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陈某某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张某某的责任认定
张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知晓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陈某某独自离开KTV包厢时,亦未对陈某某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其对陈某某因酒驾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永定某KTV的责任认定
永定某KTV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某、陈某某系在包厢内饮酒,空间相对私密,该KTV及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并不知情,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陈某某离开KTV后,并不在该KTV经营场所内,故永定某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永定法院综合考量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张某某、陈某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张某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千百年来,饮酒已经成为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是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同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应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应互相提醒。作为社会大众,亦应改变劝酒灌酒陋习,适度饮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永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