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3:47:15来源:法律常识
各位同行:
大家下午好。原定我不参加这次主题发言,只是在自由发言阶段讲几句。既然主持人临时要我分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那我还是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谈谈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律师辩护需要遵循有利原则
我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不多,当且仅当对当事人明显有利时,我才会建议接受认罪认罚。因此,那些“认罪即重罪”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坚持喊冤的案件,我还是坚持无罪辩护。前年曾办理乐某持刀反抗强拆养猪场的妨碍公务案件,检察院提议做认罪认罚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提出认罪认罚可以“关多久判多久”。乐某的家属都同意妥协,但乐某本人不接受妥协,认为他女儿刚刚知名大学毕业,自己有罪会毁了女儿的前途。我们按照乐某的意见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强拆行为属于“三无产品”,无明确法律依据、无强拆主体资质、无规范强拆程序,一审法院做出了九个月的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来该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这也说明律师选择认罪认罚需要谨慎,只要当事人有明确的无罪辩护刚性需求且有相应的无罪辩护空间,律师完全可以大胆坚持无罪辩护。
今年年初我办理了河源黄某“打砸”县城酒店案件,我一直坚持无罪辩护,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廖某去了案发现场不能证明有“打砸”行为,而且视频资料属于“三不知产品”——不知道是谁拍摄的,不知道公安机关如何提取的,不知道是否完整拍摄。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量刑一到两年。我的要求是一年以内或者缓刑,检察官表示法官怎么判他们都接受。后来庭审中我几乎是拿着无罪辩护的意见来做轻罪辩护,妥协的结果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最终决定权在法院,律师的有效辩护关键是让公诉人无话可说让法官无路可退。庭审中法官都担心我们做无罪辩护,听到我最终提出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也松了一口气。当然,该案关键在于当事人也承认去了现场,只是以做过开颅手术为由说“记不清了”。
2、律师辩护需要遵循有理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不仅要求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且要求律师建议从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刚才周副会长问我是否擅长计算刑期,坦率的说我不太擅长计算刑期,但我能够一眼看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有理”。对于公诉人量刑建议低于正常规定的,我们律师当然乐见其成。那些量刑建议过高的,我们就需要据理力争甚至拿出“量刑指导意见”跟公诉人谈谈数学计算法。
选择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有理,例如既不属于“认罪即重罪”的案件,也不属于“存在明显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此时律师就需要通过与检察官的协商来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而且要遵循有理原则。我曾办理了谢某组织卖淫案,同案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接受认罪认罚,但我坚持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我向主审法官提交材料时,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不能判无罪,当事人并非无辜只是侦察机关取证有误。主审法官也不赞同判处缓刑,而是建议判处实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我们提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结果法官要求我说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案件结束。
刚才有同行提出认罪认罚是否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如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立法目的在于鼓励认罪悔罪。一些律师以为认罪认罚越早越好,我认为要“一分为二”解读。如果认罪认罚能够取保,则越早越好,减少羁押。如果认罪认罚不能结束羁押,甚至存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的空间,则律师应该不急于建议当事人接受认罪认罚。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是律师争取良好辩护效果的基础。
3、律师辩护需要遵循有节原则
律师如果不能把无罪当成辩护目标,那么无罪辩护就只是辩护策略,此时需要见好就收,遵循“有节”原则。我最近办理了某非法采矿案件,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后来纪委监察介入调查,说数额巨大的非法采矿必然涉嫌职务犯罪,否则采矿监管部门岂能坐视大量超采?我的无罪辩护则被纪委部门约谈,要求我放弃无罪辩护,劝说当事人接受认罪认罚从宽。
我深知“能战方能言和”,与纪委人员交流时先提出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我的当事人固定收入则与是否超额开采没有必然联系,仅凭口供不能认定。看待纪委人员有些不耐烦了,我提出可以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当事人获利不多没办法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退赔,第二是念他是无心之失看能不能建议适用缓刑。纪委人员当时没有表态,说这是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一个月后检察官就过来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手续,建议适用缓刑。
对于这些难以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律师也需要“见好就收”,能够帮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最大利益就行。如果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甚至死战不退,本案就有些不可测因素。最近几年我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都是因为没办法把无罪辩护进行到底,那么我们的正常选择就是“我认罪你轻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有效辩护,有两个“主战场”。一个在审前辩护,穷尽各种辩护手段质疑检察机关的意见,尽量争取检察机关做出明显有利的量刑建议。另一个则是庭审辩护,通过有效的质证与辩论让法院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出较轻的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控辩交易或审辩交易,律师不可放弃讨价还价的机会。去年我在惠州办理陈某寻衅滋事案件,检察官主动建议我们放弃无罪辩护,做认罪认罚他们建议量刑适用缓刑。结果当事人坚持自己是无辜的,我们没有接受认罪认罚,该案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告终。
律师不可放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技术辩护,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说服办案机关,争取当事人最有利的结局,这才是一位专业律师对办案机关最高的敬意。
(这是余安平律师12月7日在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业务研讨会上的临时发言整理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