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因时间到期解除,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取保候审

时间:2022-10-01 20:25: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 唐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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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官论坛」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时效延长

案情

基本介绍

2008年2月18日刘某、张某、李某三人因聚众斗殴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张某、李某取保候审。2008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刘某未到案为由退回了对刘某的审查起诉,仅审查起诉了张某、李某,2008年9月12日张某、李某被当地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刘某所涉及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以后,公安机关一直未再移送审查起诉,也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初在对刑事积案进行清理的时候对刘某实行网上追逃抓获归案。刘某的辩护人提出2008年3月16日取保候审以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刘某,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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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对于追究刘某聚众斗殴罪刑事责任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本案中,虽然刘某涉嫌犯罪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刘某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公安机关十年来从来没有找刘某,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而刘某所涉案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现经过了十年,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刘某与他人聚众斗殴业经刑事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因刘某未到案才导致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且刘某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一直没有办理解除手续,刘某一直未到案,应当视为逃避侦查和审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并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满后没有依法解除,案件也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是否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呢?这个问题争执焦点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

对于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刑事追究会产生追诉时效停止计算的法律效果

追诉时效延长就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全国人大在修改法律的时候将该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修改为“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从立法本意来讲,这是扩大了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97页指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在此时,犯罪时效已停止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受到的制裁。”因此,刑事追究会引起追究时效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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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一直存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只有采取新的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后,原取保候审才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而诉讼终结后,仍然需要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在采取新的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后自动解除,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解除必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本案中,虽然刘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系2008年3月16日作出,此后刘某的取保候审措施没有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变更新的保证方式,不符合自动解除的情形,公安机关亦没有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因此,虽然经历了大约10年,但是刘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仍然没有解除。

(三)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追诉时效已经停止计算,当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刘某一直处于被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控制状态,那么,这个案件就一直处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候,刘某没有到案,对刘某追诉时效已经停止计算。从主观上看,刘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刘某明知自己正在被刑事追究。从时间上看,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就案侦查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刘某不到案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无法进行下去,发生在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从客观上,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张某、李某到检察机关接受指控,但是刘某没有到案,导致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事实。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在此期间传唤了刘某,均不影响刘某逃避侦查这一事实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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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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